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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友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宁波友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宁波友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余姚市梨洲街道竹山村邵家渡

联系人:章友康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宁波友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内容:本次评价的范围以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内容、场所以及过程等为准,主要包括总装楼、压铸车间、精加工楼、南楼及办公室等。

三、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人员分工

姓名

职称

建设单位陪同人

章友康

投资人

现场调查人员、时间

柳晓波、李琦旦   2017-07-17

采样、检测人员、时间

柳晓波、李琦旦、陈恩光   2017-07-17   至2017-07-19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根据项目的工艺特点,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的检测项目共7项,分别为:

1)粉尘:铝金属、铝合金粉尘、其他粉尘(塑粉)

2)化学物质:氢氧化钠、二氧化锡、铅烟

3)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检测结果:

由上述检测结果可知,用人单位各化学有害因素和物理因素检测结果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规定,用人单位属于C3872,照明灯具制造,并根据使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可定性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建议:

(1)用人单位应加强对轴流风机、冷风机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定期检修维护,确保各防护设施能正常运行,如防护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应及时进行检修。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以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减少意外事故发生的风险。

(2)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 Z188-2014)的要求,以后做好每个新员工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员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与作业岗位相对应齐全,并按期组织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3)用人单位应周期性组织员工开展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并指导员工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和应急防护用品,并加强现场督促管理。个人防护用品应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集中清洗,失效时应及时更换。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记录。

(4)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5)如果用人单位的生产工艺、产量发生变化时,职业病危害因素在时间和空间上也会同时发生变化,需另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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