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绍兴市上虞兴诚家俱有限公司年产 6.5 万套出口木制家俱的技改项目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绍兴市上虞兴诚家俱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新建庄村
联系人:陈丽娜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年产 6.5 万套出口木制家俱的技改项目
建设项目内容:以绍兴市上虞兴诚家俱有限公司年产 6.5 万套出口木制家俱的技改项目确定的建设内容为准,主要包括开料车间,1#厂房、2#厂房、3#厂房、4#厂房以及公用工程(木材仓库、成品仓库、油漆仓库、机修间、样品仓库等)、办公楼、食堂、配电房以及辅助用室等。
三、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人员分工 | 姓名 | 职称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陈丽娜 | 行政经理 |
现场调查人员、时间 | 金嘉敏 2022.5.6 | |
采样、检测人员、时间 | / |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正常生产过程中存在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
(1)粉尘:木粉尘,其他粉尘(树脂、颜料)
(2)化学有害因素:丙烯酸、乙酸丁酯、环己酮、二甲苯、丁醇、丙酮、碳酸钙、二丙二醇甲醚;
(3)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拟建项目行业分类为C2110,木质家具制造。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规定,并结合拟建项目可能存在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潜在危害性、接触危害程度和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综合分析,拟建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拟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拟采取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地改善劳动条件,并将职业病发生的几率降到最小程度,确保生产的正常运行,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拟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严格按照规范中的要求、措施进行,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的措施的有效性
拟建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木粉尘、其他粉尘(树脂、颜料)、乙酸丁酯、环己酮、二甲苯、丁醇、丙酮、碳酸钙、二丙二醇甲醚、丙烯酸、噪声、高温。
本报告针对以上职业病危害因素做出了相应的防护措施的说明,选用工艺技术、设备能满足职业病防护的需要。
(2)建设项目采用(取)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水平
拟建项目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要求,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等防护设施配置安全,落实本专篇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水平满足生产要求。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已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了较为先进、成熟的生产工艺,建设单位应根据拟建项目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进行施工建设、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标准、规范,采取完善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生产运行中强化职业卫生管理,预计拟建项目基本可以满足职业病防护的正常需要。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2022年8月19日,绍兴市上虞兴诚家俱有限公司组织了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人员,对《绍兴市上虞兴诚家俱有限公司年产 6.5 万套出口木制家俱的技改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稿)》(编号:XD/ZP2022037-2)(以下简称《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会议由企业行政经理陈丽娜主持。评审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工程概况和评价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汇报,审阅了评价报告,经讨论形成如下评审意见:
一、 总体意见
1、评价机构资质和能力符合;
2、《预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3、《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较全,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了分析与评价;
4、《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了分析、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措施;
5、《预评价报告》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物料等描述较完整、准确;
6、《预评价报告》对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分析与建议较合理,基本可行;
7、《预评价报告》对拟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评价和建议基本符合要求;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准确,评价结论正确。
二、修改意见
1、完善总平面布置,建(构)筑物的设计;
2、完善生产车间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
3、细化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参数的设计;
三、评审结论
专家组同意修改后通过该《预评价报告》,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上述修改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的《预评价报告》经专家组组长签名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