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浙江凯斯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STMMA可发性共聚树脂干燥车间技改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浙江凯斯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浙江省衢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绿荫路10号
联系人:郑文林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浙江凯斯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STMMA可发性共聚树脂干燥车间技改项目
建设项目内容:以浙江凯斯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STMMA可发性共聚树脂干燥车间技改项目的建设内容为准,包括干燥车间2、丙类仓库和办公用房。
三、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人员分工 | 姓名 | 职称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郑文林 | 副总经理 |
现场调查人员、时间 | 金嘉敏 2022年9月15日 | |
采样、检测人员、时间 | 俞海镔、金嘉敏 2022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17日 |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根据本项目的工艺特点,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及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等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检测项目共2项,分别为:
化学有害因素:其他粉尘(STMMA共聚树脂)、其他粉尘(硬脂酸锌);
物理因素:噪声。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通过分析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再经过现场调查、采样和检测,以及实验室的检测分析,结合国家有关的职业卫生法规、规范和标准,得出以下结论:
1)本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STMMA共聚树脂粉尘、硬脂酸锌粉尘、噪声。
2)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拟建项目行业划分属于合成材料制造中的“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行业代码为C2651。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规定,并结合使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本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3)本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等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等标准的要求。
4)本项目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防尘防毒、防噪减振、防暑降温等防护措施,较好地控制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本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
5)本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修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规定》(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6)本项目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7)本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在各工程防护设施正常运行及个体防护措施到位的情况下,作业人员接触的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和强度能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本项目已采取了一定的职业病防护措施,针对不同的作业岗位配备了较齐全的个人防护用品,以降低工人实际接触的有害物质浓(强)度,且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能有效运行。因此,本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在采纳本评价报告所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具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议:
(1)建设单位应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派人员定期对设置的废气吸收系统、除尘器、轴流风机等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以起到较好的防护效果,相关检查维护记录归档保存。
(2)建设单位应制定硬脂酸锌称料和投料的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并在现场粘贴,加强现场管理,督促员工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防尘口罩,及时清理工作场所的积尘,防止二次扬尘。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报告自评审专家意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 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等规定,2022年12月13日,浙江凯斯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了职业 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人员,对《浙江凯斯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STMMA 可发性共聚树脂于燥车间技改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稿)》(编号:XD/ZP2022083-3)(以下简称《控评报告》)进行评审。会议由建设单位副总经理郑文林主持。评审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工 程概况和评价单位对《控评报告》的汇报,审阅了评价报告,经讨论形成如下评审意见:
一、 总体意见
1、评价机构资质和能力符合;
2、《控评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3、《控评报告》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较全,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了分析与评价;
4、《控评报告》对建设项目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了分析、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措施,
5、《控评报告》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物料等描述较完整、准确;
6、《控评报告》对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分析与建议较合理,基本可行;
7、《控评报告》对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评价和建议基本符合要求;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准确,评价结论正确;
二、修改意见
1、细化通风设施描述及评价
2、细化投料过程防护措施描述与评价;
3、细化取样过程相关描述;
4、细化一次干燥、二次干燥的工艺描述,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与评价 。
三、评审结论
专家组同意修改后通过该《控评报告》,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专家组 提出的上述修改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控评报告》经专家组组长签名认可。
职业病防护设施自验收意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 2022年12月13日,浙江凯斯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了职业卫生专家 和本单位有关人员,对其“STMMA可发性共聚树脂干燥车间技改项目”进行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验收,会议由建设单位副总经理郑文林主持。验收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工程概况及运行情况的介绍,以及评价单位对 《浙江凯斯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STMMA可发性共聚树脂干燥车间技改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稿)》(编号:XD/ZP2022083-3)的汇报,对生产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经质询与讨论,形成如下验收意见:
一、总体意见
1、初步建立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2、建立了较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3、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的管理人员基本满足要求,职业卫生档案初步建立;
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要求;
5、职业病防护设施预算、管理、维护基本符合要求;
6、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经过职业卫生培训。
二、整改意见
1、制定称料、投料的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及时清理工作场所的积尘,防止二次扬尘;
2、在投料、包装等关键岗位增设警示标识;
3、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严格按上岗前、在岗、离岗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三、自验收结论
自验收组同意通过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自验收,建设单位须按自验收组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管理措施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