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令第4号)的要求,现将《绍兴旗滨智能玻璃有限公司年产1350万平方米节能玻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绍兴旗滨智能玻璃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滨海工业区钱滨线与九七丘塘路交叉口A幢二楼
联系人:王其东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年产1350万平方米节能玻璃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内容: 本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租用绍兴旗滨玻璃有限公司闲置厂房,总用地面积约14000m2,购置2条离线磁控溅射镀膜玻璃生产线,建成后形成年产1350万平方米节能玻璃的生产能力,项目达产后,可实现年销售收入47250万元。
三、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陪同人
人员分工 | 姓名 | 职务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王其东 | 安全负责人 |
现场调查人员、时间 | 王亦欣、俞海镔2025年4月7日 | |
采样、检测人员、时间 | 王亦欣、倪建波2025年4月15日~17日 |
四、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根据本项目的生产工艺特点,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及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等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本次检测项目共2项,分别为:
(1)粉尘:铁及其化合物粉尘;
(2)物理因素:噪声。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通过分析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再经过现场调查、采样和检测,以及实验室的检测分析,结合国家有关的职业卫生法规、规范和标准,得出以下结论:
(1)本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铁及其化合物粉尘、噪声。
(2)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本项目行业分类为C3042,特种玻璃制造。再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规定,并结合使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本项目可定性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3)本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等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等标准的要求。
(4)本项目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防毒、防尘、防噪、防暑降温等防护措施,较好地控制了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标准的要求。
(5)本项目职业卫生管理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规定》(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6)本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在各工程防护设施正常运行及个体防护措施到位的情况下,作业人员接触的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和强度能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7)本项目应急救援设施的设置、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及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基本符合相关要求。
本项目已采取了一定的职业病防护措施,针对不同的作业岗位配备了较齐全的个人防护用品,以降低工人实际接触的有害物质浓(强)度,且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能有效运行。因此,本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在采纳本评价报告所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具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议:
(1)检测期间深加工车间喷砂岗位噪声超标,因此企业应适当调整噪声超标岗位工人的作业时间,减少连续工作时间,增加工间休息时间,无需操作时尽量离开岗位,同时企业应加强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督促员工在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防噪耳塞,减少作业时的噪声影响。做好现有设备的维护与保养,避免不正常运转产生的高噪声。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
(2)企业应在存放氢氧化钠的中间仓库设置应急喷淋洗眼器,服务半径不大于15m。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报告自评审专家意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2025年7月19日,绍兴旗滨智能玻璃有限公司组织了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人员,对《年产1350万平方米节能玻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稿)》(编号:XD/ZP2024101)进行评审。会议由建设单位王其东主持。评审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工程概况和评价单位对《控评报告》的汇报,审阅了评价报告,经讨论形成如下评审意见:
总体意见
1、评价机构资质和能力符合;
2、《控评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3、《控评报告》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较全,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了分析与评价;
4、《控评报告》对建设项目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了分析、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措施;
5、《控评报告》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物料等描述较完整、准确;
6、《控评报告》对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分析与建议较合理,基本可行;
7、《控评报告》对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评价和建议基本符合要求;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准确,评价结论正确。
二、评审结论
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该《控评报告》。
职业病防护设施自验收意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2025年7月19日,绍兴旗滨智能玻璃有限公司组织了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人员,对绍兴旗滨智能玻璃有限公司年产1350万平方米节能玻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验收,会议由建设单位王其东主持。验收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工程概况及运行情况的介绍,以及评价单位对《绍兴旗滨智能玻璃有限公司年产1350万平方米节能玻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稿)》(编号:XD/ZP2024101)的汇报,对生产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经质询与讨论,形成如下验收意见:
一、总体意见
1、初步建立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2、建立了较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3、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的管理人员基本满足要求,职业卫生档案初步建立;
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要求;
5、职业病防护设施预算、管理、维护基本符合要求;
6、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经过职业卫生培训。
二、整改意见
1、空压机房应关闭门窗,防止噪声传导至生产车间;
2、喷砂房应定期清理地面及设备上的积尘,防止二次扬尘。
三、自验收结论
自验收组同意通过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自验收,建设单位须按自验收组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管理措施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