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令第4号)的要求,现将《遂昌经盛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省遂昌县云峰街道下马村建筑用花岗岩矿开发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遂昌经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云峰街道遂昌县东城工业园区洋浩区块SGYP(2015)12号地块
项目位置:矿区位于浙江省遂昌县城北东60°方向的云峰街道龙板山工业园区内,直距约14km,隶属于遂昌县云峰街道管辖。其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9°23′27.9″、北纬28°40′03.3″
联系人:徐崧耀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遂昌经盛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省遂昌县云峰街道下马村建筑用花岗岩矿开发项目
建设项目内容:拟建项目开采范围为项目采矿许可证范围,矿区开采范围由21个拐点闭合,开采矿种:建筑用花岗岩;开采方式:露天;面积:0.9820km2;有效期限:2025年10月27日至2032年10月26日;开采标高:+378.26m~+258m。形成年产花岗岩石块950万吨/年。
三、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陪同人
人员分工 | 姓名 | 职务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徐崧耀 | 经理 |
现场调查人员、时间 | 范有军 2026.3.20 | |
采样、检测人员、时间 | / | |
四、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正常生产过程中存在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
化学因素:矽尘。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高温季节)、手传振动。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对拟建项目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得出以下结论:
(1)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正常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或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如下:
化学有害因素:矽尘;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高温季节)、手传振动。
(2)拟建项目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拟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3)拟建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基本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4)拟建项目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拟建项目在类比项目的基础上,增加和补充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病危害管理措施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为操作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并对新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及时发现和预防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发生。
综上所述,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拟建项目在今后的工程设计和工程建设中,将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拟建项目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可以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建议:
(1)石料在铲装前通过洒水车将物料打湿,同时在铲装过程中依据物料干燥程度,增加喷淋水量和次数,使物料表面粉尘含水率达到10%以上。同时将自卸汽车车速控制在10km/s以下,可减少二次扬尘危害;
(2)应根据实际生产负荷情况增加矿区洒水作业频次,及时对各作业场所散落在地面和设备的积尘进行湿式洒水作业,以减少二次扬尘危害。
(3)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 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①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②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 建设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 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 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 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③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 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露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肾、高血压、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2026年04月29日,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了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人员,对《遂昌经盛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省遂昌县云峰街道下马村建筑用花岗岩矿开发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审稿)》(编号:XD/ZP2025137-1)(以下简称《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会议由企业负责人总经理王钢元主持。评审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工程概况和《预评价报告》的介绍,审阅了评价报告,经讨论形成如下评审意见:
总体意见
1、《预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较全面,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了分析与评价;
3、《预评价报告》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物料等描述较完整、准确;
4、《预评价报告》对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分析与建议较合理,基本可行,建设单位按设计专篇要求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项目能基本达到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预评价报告》对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评价和建议基本符合要求。
二、评审结论
1、对报告书的修改意见,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该《预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