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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毅龙镭射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中高档激光镭射材料、年产4000万平方米冷烫电化铝包装材料生产基地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绍兴毅龙镭射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中高档激光镭射材料、年产4000万平方米冷烫电化铝包装材料生产基地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绍兴毅龙镭射科技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绍兴滨海新城江滨区

联系人:周娟琴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年产20000吨中高档激光镭射材料、年产4000万平方米冷烫电化铝包装材料生产基地项目

建设项目内容:新建生产厂房、仓库及配套辅助用房等建筑物43278平方米,搬迁原有生产、检测及环保设备57台(套),新增自动涂布机组、无缝版模压机、高速分切机、复合剥离涂布机组、高速复卷剥离机、电脑定位精密横切机等生产及辅助设备88台(套),共计145台(套)。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20000吨中高档激光镭射材料、年产4000万平方米冷烫电化铝包装材料的生产能力。

三、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人员分工

姓名

职称

建设单位陪同人

周娟琴

法人

现场调查人员、时间

柳晓波、崔志文  2019.6.1

采样、检测人员、时间

/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正常生产过程中存在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1)化学有害因素:苯乙烯、1,3-丁二烯、乙酸乙酯、丁酮、乙酸丙酯、丙醇、甲苯、硫化氢;(2)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拟建项目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标准规范,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能最大限度地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可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将职业病发生的几率降到最低,确保生产的正常运行,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拟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严格按照规范中的要求进行,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拟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有效性

本专篇针对拟建项目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做出了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措施的设计说明,选用的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基本能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

(2)拟建项目预期职业病危害防护水平

拟建项目按照预评价报告和设计专篇要求,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配备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及职业健康监护方面的工作,拟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水平基本能达到有关标准要求。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已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落实了前期工作,建设项目采取了较为成熟的生产工艺,厂址选择、总体布局较合理,建设单位应根据拟建项目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进行施工建设,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采取完善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生产运行过程中强化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拟建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基本能满足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2019年6月28日,绍兴毅龙镭射科技有限公司对《绍兴毅龙镭射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中高档激光镭射材料、年产4000万平方米冷烫电化铝包装材料生产基地项目》(评审稿)(编号:XP/ZP2019049》(以下简称《预评价报告》组织了专家评审。评审会由建设单位生产总监夏云祥主持,聘请了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见签到单)。专家组在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的相关介绍,以及评价机构对《预评价报告》的汇报,专家组审阅了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经讨论形成如下专家组评审意见:

一、总体意见

1、《预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预评价报告》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技术材料等描述较完整、准确;

3、《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识别与分析,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较全面、客观、准确;

4、《预评价报告》对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分析评价与建议正确;

5、《预评价报告》对拟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评价和建议基本符合要求;

6、《预评价报告》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建议较合理,基本能满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要求;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准确,评价结论正确。

二、《预评价报告》的专家修改建议

1、细化原辅材料与生产工艺的描述与分析;

2、细化复合、涂布、配料局部防毒设施的设计;

3、细化涂布、模压、复合、复卷防高温设施的设计;

4、完善辅助用室的设计。

三、评审结论

专家组同意修改后通过该《预评价报告》,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上述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预评价报告》经专家组组长签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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