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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锐焊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2021.3.11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浙江新锐焊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浙江新锐焊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嵊州市三界镇工业集聚区

联系人:王水庆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浙江新锐焊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内容:本次评价范围以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内容、场所以及过程等为准,主要包括:助焊剂车间、钎焊材料车间、钎焊药芯焊丝车间、锅炉房、废水站、甲类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埋地储罐、冷却水池、事故应急池、配电房以及相关辅助用室等。

三、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人员分工

姓名

职称

建设单位陪同人

王炜杰

安全主管

现场调查人员、时间

金嘉敏、倪建波  2020-10-27

采样、检测人员、时间

陈恩光、周鹏  2020-10-27   至2020-10-29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根据用人单位的工艺特点,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的检测项目共8项,分别为:

化学有害因素:其他粉尘(硼酸)、其他粉尘(助焊剂)、甲醇、铜烟、硫酸、氢氧化钠、硫化氢;

物理因素:噪声。

检测情况说明:

(1)因本次检测期间,为非高温季节,故未对高温进行测量;

(2)因检测当日熔炉岗位只进行了电解铜的熔炼,故只对铜烟进行了检测,未对氧化铝粉尘、氧化银、二氧化锡、氧化锌等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由检测结果可知,用人单位各岗位接触的噪声40h等效声级检测结果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要求。

用人单位各岗位接触的化学有害因素和物理因素检测结果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用人单位行业分类属于C2661,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助焊剂项目);C3240,有色金属合金制造(钎焊材料项目);C3340,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药芯焊丝项目)等不同行业。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并结合用人单位采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定性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建议:

(1)在助焊剂成品灌装岗位增设局部通风装置。

(2)在酸洗间增设应急喷淋洗眼器,服务半径不超过15m,并保持水压稳定。

(3)补充完善各工作场所相应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设置。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2021年3月5日,浙江新锐焊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了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人员,对《浙江新锐焊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评审稿)》(编号:XD/ZP2020108)(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会议由用人单位安全总监金海斌主持。评审组听取了用人单位对该项目工程概况和评价单位对《评价报告》的汇报,审阅了《评价报告》、职业卫生档案等相关文件资料,并查看了现场,经讨论形成如下评审意见:

一、 总体意见

1、评价机构资质和能力符合要求;

2、《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3、《评价报告》对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较全,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了分析与评价;

4、《评价报告》对项目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了分析、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措施;

5、《评价报告》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物料等描述较完整、准确;

6、《评价报告》对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分析与建议较合理,基本可行;

7、《评价报告》对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的评价和建议基本符合要求;

8、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准确,评价结论正确。

二、 对用人单位的整改意见

1、助焊剂成品灌装岗位增设局部通风装置;

2、酸洗岗位增设应急喷淋洗眼装置;

3、按规范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完善职业卫生台账。

三、 对报告书的修改意见

1、完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的描述与分析;

2、细化岗位定员、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的描述;

3、完善职业健康监护的分析与评价。

四、评审结论

评价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经专家组组长复核签字确认后通过。用人单位须按整改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管理措施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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