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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天玮电镀有限公司 年产5万吨电镀加工配件、1.5万吨电泳加工伞骨及0.5万吨镀铝塑技改项目(二期)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2021.6.10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绍兴市天玮电镀有限公司

年产5万吨电镀加工配件、1.5万吨电泳加工伞骨及0.5万吨镀铝塑技改项目(二期)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绍兴市天玮电镀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纬一路

联系人:潘国华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年产5万吨电镀加工配件、1.5万吨电泳加工伞骨及0.5万吨镀铝塑技改项目(二期)

建设项目内容:本次评价范围主要以绍兴市天玮电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电镀加工配件、1.5万吨电泳加工伞骨及0.5万吨镀铝塑技改项目(二期)确定的建设内容为准,主要包括三车间、六车间、铝塑车间。

三、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人员分工

姓名

职称

建设单位陪同人

王刚

主任

现场调查人员、时间

倪建波、金嘉敏  2021-01-18

采样、检测人员、时间

倪建波、邹浩天、陶德明  2021-01-18   至2021-01-20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根据本项目的工艺特点,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及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等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检测项目共9项,分别为:化学有害因素:氢氧化钠、硫酸、氯化氢及盐酸、磷酸、三氧化二铬、氯化锌烟、过氧化氢、氮氧化物;物理因素:噪声。由于本次检测期间为非高温季节,故未对高温进行测量。

根据检测结果:

本项目六车间上下挂岗位噪声40h等效声级超标,其余岗位噪声40h等效声级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六车间上下挂岗位噪声40h等效声级超标,主要是由于本次检测期间,六车间生产的为大件金属产品,且金属工件在上挂和下挂过程中互相发生碰撞,会产生较大噪声,导致噪声超标。

六车间酸洗槽上方设置的局部排风罩控制风速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其余局部排风罩控制风速符合《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WS/T 757-2016)的要求。

本项目各岗位照度检测结果均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的要求。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通过分析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再经过现场调查、采样和检测,以及实验室的检测分析,结合国家有关的职业卫生法规、规范和标准,得出以下结论:

(1)本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氢氧化钠、硫酸、氯化氢及盐酸、磷酸、三氧化二铬、氯化锌烟、过氧化氢、氮氧化物、噪声、高温。

(2)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本项目行业分类为C336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再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规定,并结合使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本项目定性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3)本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等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WS721-2015)等标准的要求。

(4)本项目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防毒、防噪减振、防暑降温等防护措施,较好地控制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WS721-2015)等标准的要求。

(5)本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修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规定》(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6)本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在各工程防护设施正常运行及个体防护措施到位的情况下,作业人员接触的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和强度能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7)本项目应急救援设施的设置、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及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基本符合相关要求。

本项目已采取了一定的职业病防护措施,针对不同的作业岗位配备了较齐全的个人防护用品,以降低工人实际接触的有害物质浓(强)度,且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能有效运行。因此,本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在采纳本评价报告所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具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议:

(1)合理安排上下挂、吹干等高噪声岗位工人的作业班次及作业时间,减少连续作业的时间,增加工间休息时间。

(2)配制和调整溶液时,应将固体化学药品在槽外溶解后再慢慢加入槽内,不应将固体化学药品直接投入槽液中。

(3)各桶装物料搬运过程中,应做到轻拿轻放,防止破损泄露腐蚀皮肤。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报告自评审专家意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2021年5月21日,绍兴市天玮电镀有限公司组织了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人员,对《绍兴市天玮电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电镀加工配件、1.5万吨电泳加工伞骨及0.5万吨镀铝塑技改项目(二期)(评审稿)》(编号:XD/ZP2020101)(以下简称《控评报告》)进行评审。专家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工程概况和评价单位对《评价报告》的汇报,审阅了评价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等相关文件资料,并查看了现场,经讨论形成如下评审意见:

一、总体意见

1、评价机构资质和能力符合;

2、《控评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3、《控评报告》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较全,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了分析与评价;

4、《控评报告》对建设项目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了分析、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措施;

5、《控评报告》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物料等描述较完整、准确;

6、《控评报告》对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分析与建议较合理,基本可行;

7、《控评报告》对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评价和建议基本符合要求;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准确,评价结论正确。

二、修改意见及建议

1、细化原辅材料使用方式、储存场所的描述与分析;

2、细化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分析与评价。三、评审结论

评价单位应根据修改意见及建议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经专家组组长复核签字确认后通过。

职业病防护设施自验收意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2021年5月21日,绍兴市天玮电镀有限公司组织了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人员,对绍兴市天玮电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电镀加工配件、1.5万吨电泳加工伞骨及0.5万吨镀铝塑技改项目(二期)进行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验收,会议由建设单位副总经理王刚主持。验收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工程概况及运行情况的介绍,以及评价单位对《绍兴市天玮电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电镀加工配件、1.5万吨电泳加工伞骨及0.5万吨镀铝塑技改项目(二期)(评审稿)》(编号:XD/ZP2020101)的汇报,对生产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经质询与讨论,形成如下自验收意见:

一、总体意见

1、初步建立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2、建立较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的管理人员基本满足要求,职业卫生档案初步建立;

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要求;

5、职业病防护设施预算、管理、维护基本符合要求;

6、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经过职业卫生培训。

二、整改建议

1、铝塑车间氧化槽边增设围挡;六车间化料槽增设槽盖;三车间电泳槽上吸式吸风罩增设吸风口,加强各生产车间吸风效果;

2、各车间增设应急喷淋洗眼器;

3、加强职业卫生现场管理,各车间增设个人防护用品存放柜。

三、自验收结论

自验收组建议同意通过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自验收,建设单位须按自验收组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管理措施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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