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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轨道扣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2021.3.18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轨道扣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浙江省天台县西部工业功能区

联系人:汤友钱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轨道扣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内容:本次评价范围主要以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轨道扣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确定的建设内容为准,主要包括硫化车间、注塑车间、浇注车间、模具加工车间、成品仓库、配电房及各辅助用室。

三、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人员分工

姓名

职称

建设单位陪同人

陈达满

经理

现场调查人员、时间

倪建波、金嘉敏  2021.2.23

采样、检测人员、时间

倪建波、陈恩光、周鹏  2021-02-23   至2021-02-25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根据本项目的工艺特点,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及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等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检测项目共5项,分别为:化学有害因素:二氧化硫、硫化氢、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二氯甲烷;物理因素:噪声。由于本次检测期间为非高温季节,故未对工作场所高温进行测量。

根据检测结果:

本项目各岗位噪声40h等效声级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

本项目各岗位化学有害因素检测结果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的要求。

注塑岗位设置的局部排风罩控制风速符合《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WS/T 757-2016)的要求。

本项目各岗位照度检测结果均结果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的要求。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通过分析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再经过现场调查、采样和检测,以及实验室的检测分析,结合国家有关的职业卫生法规、规范和标准,得出以下结论:

(1)本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二氧化硫、硫化氢、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二氯甲烷、噪声、高温。

(2)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本项目行业分类为C3714,高铁设备、配件制造。再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并结合使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本项目定性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3)本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等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等标准的要求。

(4)本项目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防毒、防噪减振、防暑降温等防护措施,较好地控制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橡胶工厂职业安全与卫生设计规范》(GB50643-2010)等标准的要求。

(5)本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规定》(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6)本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在各工程防护设施正常运行及个体防护措施到位的情况下,作业人员接触的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和强度能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7)本项目应急救援设施的设置、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及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基本符合相关要求。

本项目已采取了一定的职业病防护措施,针对不同的作业岗位配备了较齐全的个人防护用品,以降低工人实际接触的有害物质浓(强)度,且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能有效运行。因此,本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在采纳本评价报告所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具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议:

(1)在厂区醒目位置增设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在工作场所完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在厂区醒目位置增设风向标。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报告自评审专家意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2021年3月11日,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了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人员,对《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轨道扣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稿)》(编号:XD/ZP2021009)(以下简称《控评报告》)进行评审。专家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工程概况和评价单位对《评价报告》的汇报,审阅了评价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等相关文件资料,并查看了现场,经讨论形成如下评审意见:

一、总体意见

1、评价机构资质和能力符合;

2、《控评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3、《控评报告》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较全,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了分析与评价;

4、《控评报告》对建设项目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了分析、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措施;

5、《控评报告》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物料等描述较完整、准确;

6、《控评报告》对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分析与建议较合理,基本可行;

7、《控评报告》对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评价和建议基本符合要求;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准确,评价结论正确。

二、修改意见及建议

1、完善洗枪工序二氯甲烷的使用过程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分析与评价;

2、完善职业健康监护的分析与评价;

3、完善活性炭更换过程的描述与分析。

三、评审结论

评价单位应根据修改意见及建议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经专家组组长复核签字确认后通过。

职业病防护设施自验收意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2021年3月11日,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了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人员,对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轨道扣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进行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验收,会议由建设单位总务部部长陈达满主持。验收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工程概况及运行情况的介绍,以及评价单位对《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轨道扣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稿)》(编号:XD/ZP2021009)的汇报,对生产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经质询与讨论,形成如下自验收意见:

一、总体意见

1、初步建立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2、建立较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的管理人员基本满足要求,职业卫生档案初步建立;

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要求;

5、职业病防护设施预算、管理、维护基本符合要求;

6、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经过职业卫生培训。

二、整改建议

1、在厂区醒目位置增设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在工作场所完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在厂区醒目位置增设风向标;

3、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三、自验收结论

自验收组建议同意通过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自验收,建设单位须按自验收组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管理措施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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