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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经开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新昌县羽林街道大塘坑村下园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浙江新昌境外并购产业合作园中小微企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新昌县经开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新昌县羽林街道大塘坑村下园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浙江新昌境外并购产业合作园中小微企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位(用人单位):新昌县经开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位于新昌县城北东61°方向、直距约5.8km的羽林街道大塘坑村下园自然村北部,行政隶属羽林街道管辖;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2057′40″;北纬:2931′21″

联系人:孙卫江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新昌县羽林街道大塘坑村下园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浙江新昌境外并购产业合作园中小微企园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内容:拟建项目组成包括新昌县羽林街道大塘坑村下园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浙江新昌境外并购产业合作园中小微企园建设项目)及配套的公用工程与辅助生产设施。

三、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人员分工

姓名

职称

建设单位陪同人

孙卫江

主任

现场调查人员、时间

倪建波、金嘉敏  2020.7.10

采样、检测人员、时间

陈恩光、陶德明  2020.7.11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正常生产过程中存在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

1)化学有害因素:矽尘。

2)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拟建项目拟设置的防尘、防噪、防暑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基本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等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90号)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AQ/T8009-2013)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4)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新昌县羽林街道大塘坑村下园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浙江新昌境外并购产业合作园中小微企园建设项目)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得出以下结论:

拟建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矽尘、噪声和高温。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拟建项目行业分类为B-1019,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对拟建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潜在危害性、接触危害程度和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综合分析认为:拟建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拟建项目拟选用国内较先进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拟设置机械除尘装置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合适的防尘口罩、防噪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在采取上述工程防护和个体防护措施后,预期工人在正常作业过程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可以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综上所述,根据拟建项目的分析评价,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拟建项目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拟建项目中存

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拟建项目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建议:

1)施工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责任制,施工单位负责人为职业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施工现场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2)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施工项目,由总承包单位统一负责施工现场的职业卫生管理,检查督促分包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内容应当在分包合同中列明。

3)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规模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4)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培训和考核制度。

5)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6)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施工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使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人员知悉施工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和防护措施;警示标识的设置应符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的要求。

7)施工单位应向施工工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施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记录、报告和档案的移交工作

8)项目监理应对施工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做好记录并存档。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2020年8月29日,新昌县经开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组织了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人员,对《新昌县经开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新昌县羽林街道大塘坑村下园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浙江新昌境外并购产业合作园中小微企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审稿)》(编号:XD/ZP2020043-1)(以下简称《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会议由矿区负责人金宇华主持。评审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工程概况和评价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汇报,审阅了评价报告,经讨论形成如下评审意见:

一、总体意见

1、评价机构资质和能力符合;

2、《预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3、《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较全,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了分析与评价;

4、《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了分析、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措施;

5、《预评价报告》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物料等描述较完整、准确;

6、《预评价报告》对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分析与建议较合理,基本可行;

7、《预评价报告》对拟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评价和建议基本符合要求;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准确,评价结论正确。

二、修改意见

1、细化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描述分析与评价;

2、补充打磨岗位吸风装置的控制风速检测;细化木工设备排风装置

控制风速的检测与评价;

3、细化辅助用室的分析与评价;

三、评审结论

专家组同意修改后通过该《预评价报告》,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上述修改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的《预评价报告》经专家组组长签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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