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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集中曝光一批安全生产违法案例 深化“安全生产月”活动

根据我市“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要求集中曝光一批安全生产违法案例。为进一步深入推进第19个“安全生产月”活动,督促和警戒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不给事故隐患留下可乘之机。绍兴市公开曝光13个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绍兴市柯桥区众诚印染有限公司,因存在有限空间作业未落实内部审签手续的违法事实,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依据,绍兴市局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6万元罚款”的处罚。

浙江艺彩印染有限公司,因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警示标志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处罚依据,绍兴市局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处罚。

古利喜个人,因存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处罚依据,越城区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处罚。

绍兴再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处罚依据,越城区局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处罚。

绍兴创佳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因存在未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有效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罚依据,柯桥区局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处罚。

绍兴柯桥京可瑞纺织有限公司,因存在危险化学品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事实,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六)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伍万元以上拾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的处罚依据,柯桥区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处罚。

绍兴恒开木业有限公司,因存在安全隐患逾期未改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处罚依据,上虞区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处罚。

绍兴市上虞区华仁电器配件厂,因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处罚依据,上虞区局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处罚。

金余副食品店,因存在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处罚依据,上虞区局对其作出“1.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2.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87箱;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千元”的处罚。

诸暨同祥家居饰品有限公司,因存在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处罚依据,诸暨市局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处罚。

嵊州市顺发茶业有限公司,因存在未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设置报警装置的违法事实,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的处罚依据,嵊州市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处罚。

绍兴立信电器有限公司,因存在未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2019年度未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违法事实,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的处罚依据,嵊州市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处罚。

浙江比泽尔制冷机电有限公司,因存在“7.25”车辆伤害事故的违法事实,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依据,新昌县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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