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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17”闪爆事故

2017年2月17日8时50分,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南项目(40万吨∕年汽油改质装置)加氢车间在为酸性水汽提装置原料水罐(罐号v102)顶部安装仪表,实施焊工作业时,罐体发生闪爆,致现场作业的3名检修人员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为:企业春节后复工,在未检测分析酸性水罐内可燃气体的情况下,即在酸性水罐顶部进行气焊切割作业,引起酸性水罐内处于爆炸范围极限内的可燃气体(主要为氢气)闪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总工程师王浩水立即指派总局监管三司带领有关专家于当天赶到事故现场,对事故善后和调查处理进行了具体指导,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7〕3号)要求,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二要强化特殊作业安全管理,企业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行为,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方案制定、领导审批、安全检测、人员培训、现场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化工企业,要严格执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规范》(GB30871-2014)相关要求,严格程序,严密组织,确保安全。

这起事故暴露出事故企业管理混乱,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失控。相关企业要提高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过程风险的认识,严格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要求,制定和完善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强化风险辨识和管控,严格程序确认和作业许可审批,加强现场监督,确保各项规定执行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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