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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浙安监管矿〔2008〕173号

浙安监管矿〔2008〕173号省安监局矿山处  2008年09月10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山填海造地等工程安全监管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一函〔2008〕118号)及我省的实际工作情况,在原《浙江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浙安监管矿〔2005〕75号文)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工程性矿产开采活动(以下简称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境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矿山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以下简称安全设施设计)或矿山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以下简称方案)。

第四条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审查审批、属地监管的原则。上级安监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下级安监部门承担由本级安监部门负责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具体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地下矿山建设项目;

 (二)年产100万吨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三)年开采量100万立方米以上且开采期限1年以上的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具体负责以下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一)年产量100万吨以下的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二)年开采量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或开采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

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工作,并负责上级安监部门委托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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