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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PAN基碳纤维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浙江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PAN基碳纤维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浙江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海涂九一丘地段

联系人:孙卫江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年产2000吨PAN基碳纤维项目

建设项目内容:本次评价范围主要以位于绍兴滨海工业区海涂九一丘地段,浙江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厂区内的年产2000吨PAN基碳纤维项目(目前实际生产为1条,即第一套,生产能力为年产1000吨碳纤维)确定的建设内容为准。主要包括:碳纤维生产车间、仓库、公用工程(空压站、纯水站、制氮间)、办公楼A、宿舍区(部分)、食堂,其中空压站、纯水间、制氮间位于公用工程间内。

高配电站、消防水池、污水处理站为公用,涉及人员不属于本项目,故高配电站、消防水池、污水处理站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三、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人员分工

姓名

职称

建设单位陪同人

孙卫江

法人代表

现场调查人员、时间

朱国锋、李琦旦  2018-01-05

采样、检测人员、时间

朱国锋、李琦旦、陈恩光  2018-01-05   2018-01-07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根据本项目的工艺特点,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及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等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检测项目共5项。

化学因素:氰化氢、氨、二氧化氮、碳纤维粉尘

物理因素:噪声

因本次检测期间为非高温季节,故未对高温做检测,检测期间企业未进行检维修作业,故未对检维修作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检测。环氧树脂例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中,但国内暂无检测方法,本次未检测。

根据检测结果:

工作场所40h等效声级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

工作场所各工种接触的化学有害因素的检测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的要求。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1)本项目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

化学物质和粉尘:氰化氢、氨、二氧化氮、环氧树脂、碳纤维粉尘。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另外在项目设备异常或维修时除以上因素外,还可能接触天然气、电焊烟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电焊弧光、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

2)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本项目行业分类为C-2659,其他合成材料制造。同时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并结合对项目可能存在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潜在危害性、接触危害程度和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综合分析,本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3)本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等标准的相关要求;

4)本项目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一定的防尘、防毒、防噪、防暑降温等防护措施,较好地控制了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

5)本项目应急救援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符合职业卫生的相关要求;

6)本项目作业人员接触的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水平符合要求;

7)本项目职业健康监护符合要求;

8)本项目职业卫生管理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规定》(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等的规定;

本项目已采取了一定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企业针对不同的作业岗位配备了较齐全的个人防护用品,以降低工人实际接触的有害物质浓(强)度,且各项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能有效运行,因此,本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在采取了本评价报告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具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议:

1)根据对项目的分析,并结合检测结果,本项目生产工艺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化为主,正常情况下工人在工作场所接触各化学毒物的水平可以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但装置中存在高毒的氰化氢和氨等有害气体,建设单位应重点做好应急方面的职业卫生工作,为防止物料跑、冒、滴、漏,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查,确保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2)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演练应包括急性职业中毒,并不断对现有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定期更新;

3)及时更新、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台账

4)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5)建设应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安排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齐全;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报告自评审专家意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2018622日,浙江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人员,对《浙江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PAN基碳纤维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稿)》(编号:浙江兴达【职评】第2018035号)(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会由建设单位总经理孙卫江主持,专家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工程概况和评价单位对《评价报告》的汇报,审阅了评价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等相关文件资料,并查看了现场,经讨论形成如下评审意见:

总体意见

1、技术服务机构有浙安职技字(2016)第B-026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具备相应评价能力;

2、评价报告编制符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3、分析与评价重点内容较为全面、客观、准确;

4、措施及建议有针对性,基本可行;

5、评价结论正确。

二、修改意见及建议

1、细化原辅材料、制氮工艺的描述;

2、细化应急救援、防噪声措施的分析与评价;

3、细化生产车间、控制室通风设施的分析与评价。

三、评审结论

评价单位应根据修改意见及建议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经专家组组长复核签字确认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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