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浙江富得利木业有限公司年产木地板50万平方米生产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浙江富得利木业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租赁浙江绍兴富得力木业有限公司位于绍兴袍江工业区启圣路的闲置厂房内
联系人:孟荣富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年产木地板50万平方米生产项目
建设项目内容:本次评价范围主要以浙江富得利木业有限公司年产木地板50万平方米生产项目所涉及的建设内容。建设项目为租赁浙江绍兴富得力木业有限公司的闲置厂房,包括:1#厂房~8#厂房、复合地板平衡库、油漆仓库,另8#厂房入口处为临时搭建的固废堆场。
固废堆场为外包工程,不列入本次评价范围。生活区(食堂和宿舍楼、行政办公区)及门卫与出租方共用,不列入本次评价范围。
三、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人员分工 | 姓名 | 职称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孟荣富 | 法人代表 |
现场调查人员、时间 | 于飞、李琦旦 2018-05-15 | |
采样、检测人员、时间 | 于飞、李琦旦、陈恩光 2018-05-15 至2018-05-17 |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根据本项目的工艺特点,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及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等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检测项目共9项,分别为:包括:
(1)粉尘:木粉尘;
(2)化学物质:苯、甲苯、二甲苯、丁醇、苯乙烯、甲醛、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
(3)物理因素:噪声。
根据检测结果:
本项目各作业场所照度满足《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的要求。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1)本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主要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粉尘(木粉尘)、化学物质(苯、甲苯、二甲苯、丁醇、苯乙烯、甲醛、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物理因素(噪声);
2)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本项目行业分类为C-2034,木地板制造,同时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并结合对本项目可能存在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潜在危害性、接触危害程度和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综合分析,本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3)本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等标准的相关要求;
4)本项目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防尘、防毒、防暑降温等防护措施,较好地控制了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职业病防护设施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木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AQ/T4251-2015)等标准的相关要求;
5)本项目设置的应急救援设施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木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AQ/T4251-2015)等标准的相关要求;
6)本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规定》(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等的规定;
7)本项目作业人员接触的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水平基本符合要求;
8)本项目在个体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和辅助用室设置上还存在不足;
本项目已采取了一定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特别是在工艺系统中普遍采用自动化、机械化;企业针对不同的作业岗位配备了较齐全的个人防护用品,以降低工人实际接触的有害物质浓(强)度,且各项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能有效运行,因此,本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在采取了本评价报告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具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议:
(1)油漆仓库、油漆车间、复合7号车间增设应急喷淋洗眼装置、事故排风设施、有毒气体(可燃)监测报警仪等应急救援设施;
(2)降低设置在油漆车间油漆上料口的上吸式排风罩,提高有毒气体捕集率;
(3)复合7号车间上胶处设置局部排风设施,收集逸散的甲醛等有毒气体,经净化后排放。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报告自评审专家意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2018年8月10日,浙江富得利木业有限公司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人员,对《浙江富得利木业有限公司年产木地板50万平方米生产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稿)》(编号:浙江兴达【职评】第2018053号)(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会由建设单位总经理孟荣富主持,专家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工程概况和评价单位对《评价报告》的汇报,审阅了评价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等相关文件资料,并查看了现场,经讨论形成如下评审意见:
总体意见
1、技术服务机构有浙安职技字(2016)第B-026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具备相应评价能力;
2、评价报告编制符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3、分析与评价重点内容较为全面、客观、准确;
4、措施及建议有针对性,基本可行;
5、评价结论正确。
二、修改意见及建议
1、细化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分析与评价;
2、细化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分析与评价;
三、评审结论
评价单位应根据修改意见及建议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经专家组组长复核签字确认后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