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象山县大目湾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象山大目湾综合体项目象山县东陈乡金井头村大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象山县大目湾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位于象山县城南东约155°方向,直距约7.5km,矿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21°54′01″,北纬29°23′33″
联系人:徐宏良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象山大目湾综合体项目象山县东陈乡金井头村大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
建设项目内容:本次评价范围主要为本项目矿区范围内涉及的矿石开采、运输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等相关内容。
三、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人员分工 | 姓名 | 职称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徐宏良 | 负责人 |
现场调查人员、时间 | 倪建波、柳晓波 2018-11-08 | |
采样、检测人员、时间 | 倪建波、柳晓波、陶德明 2018-11-08 至2018-11-10 |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根据本项目的生产工艺特点,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及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等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本次检测项目共4项,分别为:
化学有害因素:矽尘(总尘)、矽尘(呼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物理因素:噪声。
根据检测结果:
本项目钻机工岗位噪声40h等效声级超标,其余岗位噪声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
各岗位粉尘检测结果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的要求。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1)本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存在或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矽尘、噪声及高温。
(2)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本项目行业分类为B-1019,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再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并结合使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本项目可定性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3)本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等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标准的要求。
(4)本项目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防尘、防噪、防暑降温等防护措施,较好地控制了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标准的要求。
(5)本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规定》(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6)本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在各工程防护设施正常运行及个体防护措施到位的情况下,作业人员接触的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和强度能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7)本项目应急救援设施的设置、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基本符合相关要求,但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不符合相关要求。
本项目已采取了一定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企业针对不同的作业岗位配备了较齐全的个人防护用品,以降低工人实际接触的有害物质浓(强)度,且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能有效运行。因此,本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在采纳本评价报告所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具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议:
(1)通过潜孔钻机干式捕尘装置收集的粉尘,直接散落在地面上,容易导致二次扬尘危害。建议将捕集的粉尘集中收集在布袋等容器内,再进行集中处理。
(2)石料在铲装前通过洒水车将物料打湿,同时在铲装过程中依据物料干燥程度,增加喷淋水量和次数,使物料表面粉尘含水率达到10%以上。同时将自卸汽车车速控制在10km/s以下,可减少二次扬尘危害;
(3)应根据实际生产负荷情况增加矿区洒水作业频次,及时对各作业场所散落在地面和设备的积尘进行湿式洒水作业,以减少二次扬尘危害。
(4)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 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①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②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 建设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 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 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 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③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 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报告自评审专家意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2018年12月27日,象山县大目湾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人员,对《象山县大目湾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象山大目湾综合体项目象山县东陈乡金井头村大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稿)》(编号:浙江兴达【职评】第2018101号)(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会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徐宏良主持,专家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工程概况和评价单位对《评价报告》的汇报,审阅了评价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等相关文件资料,并查看了现场,经讨论形成如下评审意见:
总体意见
1、技术服务机构有浙安职技字(2016)第B-026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具备相应评价能力;
2、评价报告编制符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3、分析与评价重点内容较为全面、客观、准确;
4、措施及建议有针对性,基本可行;
5、评价结论正确。
二、修改意见及建议
1、完善生产工人的来源描述,对职业健康监护进一步分析与评价;
2、补充高温中暑应急救援的分析与评价。
三、评审结论
评价单位应根据修改意见及建议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经专家组组长复核签字确认后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