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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东大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塘头村南溪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浙江舟山东大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塘头村南溪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浙江舟山东大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矿区位于普陀城区正北方向直距约9.0km处,北东侧临海。矿区中心点坐标:东经122° 18′ 30″,北纬30° 02′ 04″

联系人:邵基松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塘头村南溪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240万吨/年)

建设项目内容:主要为本项目矿区范围内涉及的矿石开采、矿石运输、石料和机制砂生产及与矿石开采和石料加工相关的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等相关的内容。本报告对项目竣工投产后运行期间可能遇到的职业病防治内容进行评价。

三、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人员分工

姓名

职称

建设单位陪同人

邵基松

总经理

现场调查人员、时间

崔志文李琦旦  2020年5月24日

采样、检测人员、时间

崔志文、陈恩光、李琦旦  2020年5月24日~26日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根据本项目的工艺特点,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及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等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检测项目共4项,分别为:(1)化学有害因素:矽尘(总尘)、矽尘(呼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2)物理因素:噪声。因检测当日为非高温检测季节,故未对工作场所的高温做检测。

根据检测结果:

潜孔钻工与一破操作工的的噪声40h等效声级超标,其余岗位噪声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

工作场所二破、筛分控制室操作工的粉尘检测浓超标,其余岗位的粉尘检测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的要求。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通过分析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再经过现场调查、采样和检测,以及实验室的检测分析,结合国家有关的职业卫生法规、规范和标准,得出以下结论:

1)本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存在或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

1)粉尘:矽尘;

2)物理因素:噪声、高温(高温季节)。

2)根据《国民经济行业代码》(GB/T4754 -2017),用人单位行业分类为B-1019,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并结合用人单位采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定性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3)本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等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等标准的要求。

4)本项目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防噪、防毒、防暑降温等防护措施,较好地控制了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标准的要求。

5)本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规定》(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6)本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在各工程防护设施正常运行及个体防护措施到位的情况下,作业人员接触的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和强度能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7)本项目应急救援设施的设置、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也基本符合相关要求。

本项目已采取了一定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企业针对不同的作业岗位配备了较齐全的个人防护用品,以降低工人实际接触的有害物质浓(强)度,且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能有效运行,因此,本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在采纳本评价报告所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具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议:

1)根据本次检测结果,二破筛分控制室操作工岗位矽尘浓度超标。建议建设单位修复控制室的门锁,并加大水喷淋装置的出水量,同时应制定相关制度,落实工人进出控制室应及时关门。

2)建议建设单位应为员工配备防护等级为KN95的防尘口罩(3M9501V防尘口罩),同时一破操作工接触的噪声40h等效声级超标,建设单位应为一破作业员工配备护听器SNR≥34dB的耳塞、耳罩或者同时佩戴耳塞和耳罩。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报告自评审专家意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2020年7月30日,浙江舟山东大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组织了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人员,对《浙江舟山东大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塘头村南溪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稿)》(编号:XD/ZP2020034)(以下简称《控评报告》)进行评审。评审会由建设单位总经理邵基松主持。评审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工程概况和评价单位对《控评报告》的汇报,审阅了评价报告,经讨论形成如下评审意见:

一、总体意见

1、评价机构资质和能力符合要求;

2、《控评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3、《控评报告》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较全,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了分析与评价;

4、《控评报告》对建设项目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了分析、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措施;

5、《控评报告》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物料等描述较完整、准确;

6、《控评报告》对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分析与建议较合理,基本可行;

7、《控评报告》对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评价和建议符合要求;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判定准确,评价结论正确。

二、修改意见

1、细化混料间、成窗车间铝合金切割岗位和样品制作区等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与分析,进行补充检测;

2、补充高温岗位WBGT指数、补充车间办公室噪声检测与评价;

3、细化职业健康检查分析与评价;

4、细化混料间职业病防护设施分析与评价。

三、评审结论

专家组同意修改后通过该《控评报告》,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上述修改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控评报告》经专家组组长签名认可。

职业病防护设施自验收意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2020年7月30日,浙江舟山东大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组织了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人员,对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塘头村南溪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进行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验收,会议由建设单位总经理邵基松主持。验收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工程概况及运行情况的介绍,以及评价单位对《浙江舟山东大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塘头村南溪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稿)》(编号:XD/ZP2020034)的汇报,对生产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经质询与讨论,形成如下自验收意见:

一、总体意见

1、初步建立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2、建立了较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3、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的管理人员基本满足要求,职业卫生档案初步建立;

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要求;

5、职业病防护设施预算、管理、维护基本符合要求;

6、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经过职业卫生培训。

二、整改意见

1、在制网间绷网岗位设置局部排风罩;

2、在印花车间浆房门口设置应急喷淋洗眼装置;

3、规范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4、按规范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5、加强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范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与存放。

三、自验收结论

自验收组同意通过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自验收,建设单位须按自验收组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管理措施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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