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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舜龙喷雾器科技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余姚市舜龙喷雾器科技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余姚市舜龙喷雾器科技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兰江街道直江路16号

联系人:许如龙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余姚市舜龙喷雾器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内容:本次评价范围以位于宁波市余姚市兰江街道直江路16号,余姚市舜龙喷雾器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的工程内容为主,主要包括:生产车间1、生产车间2、配电房、办公区、仓库、门卫等。

同一厂区内还布置宁波市舜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次其涉及的生产经营场所不属于本次评价范围。

用人单位在本次评价期间无外包(委)工程。

三、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人员分工

姓名

职称

建设单位陪同人

许如龙

法人代表

现场调查人员、时间

朱国峰、柳晓波  2017-11-30

采样、检测人员、时间

朱国峰、柳晓波、陈恩光   2017-11-30   至2017-12-02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根据项目的工艺特点,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的检测项目共2项,分别为:

1)粉尘:聚丙烯粉尘。

2)物理因素:噪声。

检测结果:

由检测结果可知,注塑工和自动化装配工40h噪声等效声级不符合要求,其余各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要求。

其中注塑和拌料工艺粉尘的检测浓度为未检出,小于最低检出限0.33mg/m3,聚丙烯粉尘最低检出浓度为0.33mg/m3(以采集300L空气样品计)。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代码》(GB/T4754-2017),行业分类为C2929,塑料制品业下的: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规定,结合用人单位采用的生产工艺、作业环境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定性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建议:

针对分项结论中存在的问题,用人单位应从组织管理、工程技术、个人防护、应急救援等方面做改进,本次针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日常管理工作的整改性、持续改进性、预防性以及下一阶段应开展的评价或检测工作等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建议如下:

(1)有检测结果可知,注塑工和自动化装配工人噪声40h等效声级不满足要求,用人单位应定期检查设备是否存在异响,设备下加设减震垫或圈,有条件的情况下高噪声作业岗位和低噪声作业岗位分开布置(如三楼自动话装配岗位和包装、检验岗位),目前的情况下,建议包装和检验岗位设置隔音门窗,以减少噪声的危害。

(2)现场调查发现,部分操作工人(主要是接触噪声的岗位:如注塑、拌料、自动化装配岗位等)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防噪耳塞,用人单位应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与教育,确保工人在作业时可以正确佩戴。

(3)用人单位在2018年前未进行过相关职业健康体检,2018年安排员工进行了职业健康在岗期间的检查,今后的工作中应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安排员工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另外8人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同时对1名复查人员进行噪声复查。

(4)用人单位在2018年前未进行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评价,2018年进行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的季节应选在高温季节;

(5)建议用人单位可在厂区或居住区设置集中浴室;

(6)及时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变更申报;

(7)用人单位应加强日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8)及时更新并完善职业卫生台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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