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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经济开发区艇湖新兴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嵊州经济开发区艇湖新兴产业园综合供能服务站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嵊州市经济开发区艇湖新兴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嵊州经济开发区艇湖新兴产业园综合供能服务站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嵊州市经济开发区艇湖新兴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浦口街道艇湖新兴产业园浦联路与管俞路交叉口

联系人:卢霄峰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嵊州经济开发区艇湖新兴产业园综合供能服务站

建设项目内容:主要包括嵊州市经济开发区艇湖新兴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嵊州经济开发区艇湖新兴产业园综合供能服务站涉及的油罐区、站房、加油区、充电区、洗车区。

三、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人员分工

姓名

职称

建设单位陪同人

卢霄峰

经理

现场调查人员、时间

金嘉敏、俞海镔  2021.11.12

采样、检测人员、时间

/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正常生产过程中存在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矽尘、电焊烟尘、水泥粉尘、木粉尘、其他粉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甲醛、臭氧、锰及其化合物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振动、紫外辐射等)。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修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AQ/T 8009-20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4)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嵊州市经济开发区艇湖新兴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嵊州经济开发区艇湖新兴产业园综合供能服务站项目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得出以下结论:

拟建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

化学有害因素:溶剂汽油、柴油。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拟建项目行业分类为F-5265,机动车燃油零售。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对本项目可能存在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潜在危害性、接触危害程度和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综合分析认为:拟建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建项目采用目前国内较为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作业方式等特点,以类比业检测数据可知,预期工人在正常作业过程中接触的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可以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综上所述,根据拟建项目的分析评价,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拟建项目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将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及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拟建项目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拟建项目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建议:

1)拟建项目为新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按照相关职业卫生标准,设置有关的防爆、通风、排水设施,并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明确具体参数、性能要求。

2)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有关规定,应设置完善加油区、油罐区和卸油处相关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2021年12月11日,嵊州市经济开发区艇湖新兴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组织了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本单位有关人员,对《嵊州市经济开发区艇湖新兴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嵊州经济开发区艇湖新兴产业园综合供能服务站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审稿)》(编号:XD/ZP2021034-1)(以下简称《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会议由本项目负责人卢霄峰主持。评审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工程概况和评价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汇报,审阅了评价报告,经讨论形成如下评审意见:

一、 总体意见

1、评价机构资质和能力符合;

2、《预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3、《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较全,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了分析与评价;

4、《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了分析、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措施;

5、《预评价报告》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物料等描述较完整、准确;

6、《预评价报告》对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分析与建议较合理,基本可行;

7、《预评价报告》对拟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评价和建议基本符合要求;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准确,评价结论正确。

二、修改意见

1、补充各构建筑物的利旧情况。

三、评审结论

评审组同意修改后通过该《预评价报告》,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评审组提出的上述修改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的《预评价报告》经评审组组长签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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