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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正大农业有限公司慈溪饲料厂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宁波正大农业有限公司慈溪饲料厂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宁波正大农业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慈溪市现代农业开发区(杭农Ⅱ201801#地块)

联系人:张绍安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宁波正大农业有限公司慈溪饲料厂

建设项目内容:主要为宁波正大农业有限公司慈溪饲料厂确定的建设内容为准,包括主车间、原料库、筒仓区、成品车间、锅炉房、机修间五金库及消防水泵房、其他配套(门卫、消毒房、地磅棚、卸料棚、办公楼)。

三、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人员分工

姓名

职称

建设单位陪同人

张绍安

老总

现场调查人员、时间

金嘉敏  2021年4月1日

采样、检测人员、时间

陈恩光、金嘉敏  2021年4月1日~3日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根据本项目的工艺特点,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及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等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检测项目共4项,分别为:

(1)粉尘及化学物质:谷物粉尘,其他粉尘(添加剂),其他粉尘(饲料);

(2)物理因素:噪声。

检测期间为非高温季节,因此未对高温进行检测。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通过分析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再经过现场调查、采样和检测,以及实验室的检测分析,结合国家有关的职业卫生法规、规范和标准,得出以下结论:

1)本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存在或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

(1)化学有害因素:谷物粉尘、其他粉尘(添加剂)、其他粉尘(饲料)。

(2)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2)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本项目行业分类为C1329,其他饲料加工,再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规定,并结合使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本项目可定性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3)本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等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等标准的要求。

4)本项目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防尘、防噪、防暑降温等防护措施,较好地控制了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2010)、等标准的要求。

5)本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规定》(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6)本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在各工程防护设施正常运行及个体防护措施到位的情况下,作业人员接触的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和强度能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7)本项目应急救援设施的设置、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也基本符合相关要求。

本项目已采取了一定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企业针对不同的作业岗位配备了较齐全的个人防护用品,以降低工人实际接触的有害物质浓(强)度,且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能有效运行,因此,本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在采纳本评价报告所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具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议:

(1)配备移动式除尘器及喷洒装置,及时对设备、地面的积尘进行清理,防止二次扬尘。清扫时工人应穿戴好工作服、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2)建议企业在高温季节委托有资质单位对生产场所高温作业岗位进行高温的检测。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报告自评审专家意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2022年1月19日,宁波正大农业有限公司慈溪饲料厂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人员,对《宁波正大农业有限公司慈溪饲料厂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稿)》(编号:XD/ZP2020019 -3)(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专家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工程概况和评价单位对《评价报告》的汇报,审阅了评价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等相关文件资料,并查看了现场,经讨论形成如下评审意见:

一、 总体意见

1、技术服务机构有浙(08)卫职技字(2015)第001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第一类,具备相应评价能力;

2、评价报告编制符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3、分析与评价重点内容较为全面、客观、准确;

4、措施及建议有针对性,基本可行;

5、评价结论正确。

二、修改意见及建议

1、补充完善评价依据,完善项目背景介绍,补充利旧和依托情况描述;

2、完善添加剂投料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3、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识别,补充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设施描述。

三、评审结论

评价单位应根据修改意见及建议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经专家组组长复核签字确认后通过。

职业病防护设施自验收意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2022年1月19日,宁波正大农业有限公司慈溪饲料厂组织有关人员(名单附后)进行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验收,会议由宁波正大农业有限公司SHE主管安胜祥主持。验收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工程概况及运行情况的介绍,以及评价单位对《宁波正大农业有限公司慈溪饲料厂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稿)》(编号:XD/ZP2020019-3)(以下简称《评价报告》)的汇报,对生产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经质询与讨论,形成如下自验收意见:

一、总体意见

1、初步建立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2、建立较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的管理人员基本满足要求,职业卫生档案初步建立;

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要求;

5、职业病防护设施预算、管理、维护基本符合要求;

6、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经过职业卫生培训。

二、整改建议

1、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相关内容;

2、加强现场职业卫生管理。

三、验收结论

验收组建议同意通过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自验收,建设单位须按自验收组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管理措施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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