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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洁彩坊印染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绍兴洁彩坊印染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绍兴洁彩坊印染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兴滨路与北七路交叉口

联系人:谢晓刚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绍兴洁彩坊印染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内容:为绍兴洁彩坊印染有限公司生产场所,主要包括一车间、二车间、三车间、烧毛车间、污水处理站、以及办公楼、宿舍楼等辅助用室。

用人单位在本次评价期间无外包(委)工程。

三、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人员分工

姓名

职称

建设单位陪同人

谢晓刚

总经理助理

现场调查人员、时间

金嘉敏  2022年1月17日

采样、检测人员、时间

俞海镔、金嘉敏   2022年1月17日~19日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根据用人单位生产工艺流程和特点,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及有关检测标准,确定本次的检测项目共14项,分别为:

(1)粉尘:棉尘、染化料粉尘、其他粉尘(涤纶)

(2)化学物质:氢氧化钠、过氧化氢、乙酸、碳酸钠、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乙酸乙烯酯、二氯乙烯、甲醛、硫化氢

(3)物理因素:噪声

染色工艺过程中使用到的染料目前虽未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国内也未颁布职业接触限值和职业卫生检测标准方法,但其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危害。本次评价根据《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指南》(GBZ/T212-2008)中附录D,对其按染化料粉尘进行检测,并识别其危害,不作定量评价。

检测期间为非高温季节,因此未对车间内高温进行检测。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用人单位行业分类属于C1713,棉印染精加工。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规定,并结合使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可定性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建议:

(1)染化料的开箱、分称、装桶、分送过程中,磅(称)料工应配戴手套、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操作结束后,染化料和印染助剂的包装应及时加盖或密封。操作工应及时清洗暴露的皮肤和工作服,班后洗澡。

(2)保险粉应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场所,相对湿度保持在75%以下。包装要求密封,不可与空气接触。应与氧化剂、酸类、易(可)燃物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2022年4月1日,绍兴洁彩坊印染有限公司组织了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人员,对《绍兴洁彩坊印染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评审稿)》(编号:XD/ZP2021118)(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会议由建设单位总经理助理谢晓刚主持。评审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工程概况和评价单位对《评价报告》的汇报,审阅了《评价报告》、职业卫生档案等相关文件资料,并查看了现场,经讨论形成如下评审意见:

一、 总体意见

1、评价机构资质和能力符合要求;

2、《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3、《评价报告》对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较全,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了分析与评价;

4、《评价报告》对项目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了分析、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措施;

5、《评价报告》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物料等描述较完整、准确;

6、《评价报告》对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分析与建议较合理,基本可行;

7、《评价报告》对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的评价和建议基本符合要求;

8、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准确,评价结论正确。

二、 对企业的整改意见

1、各车间称料、打浆岗位及制网岗位增设局部通风设施;

2、称料打浆岗位、污水处理站、印花岗位按规范设置应急洗眼喷淋装置;

3、按规范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

4、加强现场管理,督促员工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及时清理地面积尘,防止二次扬尘。

三、对报告书的修改意见

1、完善储罐设置及防护情况的描述;

2、完善各车间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描述与分析。

四、评审结论

评价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经专家组组长复核签字确认后通过。企业须按整改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管理措施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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