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浙江宜滨印染有限公司集聚升级迁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浙江宜滨印染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北七路
联系人:沈金安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浙江宜滨印染有限公司集聚升级迁建项目
建设项目内容:主要以浙江宜滨印染有限公司集聚升级迁建项目确定的建设内容为准,主要包括:1#厂房、2#厂房、3#厂房、5#厂房、6#厂房、7#厂房、宿舍楼、综合楼、原辅料库、储罐区、污水处理站、配电房、固废堆放房及相关辅助用室。
三、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人员分工 | 姓名 | 职称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沈金安 | 安全主管 |
现场调查人员、时间 | 倪建波 2022.7.21 | |
采样、检测人员、时间 | / |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综上分析,拟建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1)化学有害因素:染料粉尘、棉尘、其他粉尘(涤纶)、氢氧化钠、过氧化氢、碳酸钠、乙酸、氨、尿素、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乙酸乙烯酯、丙烯酸丁酯、三氧化铬、环氧树脂、甲烷、硫酸、硫化氢;
(2)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对拟建项目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得出以下结论:
(1)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正常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或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染料粉尘、棉尘、其他粉尘(涤纶)、氢氧化钠、过氧化氢、碳酸钠、乙酸、氨、尿素、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乙酸乙烯酯、丙烯酸丁酯、三氧化铬、环氧树脂、甲烷、硫酸、;硫化氢、噪声、高温。
(2)拟建项目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拟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3)拟建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基本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4)拟建项目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拟建项目在类比项目的基础上,增加和补充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病危害管理措施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为操作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并对新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及时发现和预防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发生。
综上所述,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拟建项目在今后的工程设计和工程建设中,将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拟建项目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可以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建议:
(1)在各印花车间制网岗位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对制网过程中挥发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集中收集处理。
(2)加强对烧毛机废气吸收装置的日常维护,及时清扫地面、设备和墙上的积尘。清扫时应采用移动式吸尘器或湿式清理,避免二次扬尘。
(3)在称料或配料间设置应急喷淋洗眼器。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2022年8月26日,浙江宜滨印染有限公司组织了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人员,对《浙江宜滨印染有限公司集聚升级迁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审稿)》(编号:XD/ZP2022068-1)(以下简称《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会议由建设单位安全主管沈金安主持。评审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工程概况和评价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汇报,审阅了评价报告,经讨论形成如下评审意见:
一、 总体意见
1、评价机构资质和能力符合;
2、《预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3、《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较全,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了分析与评价;
4、《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了分析、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措施;
5、《预评价报告》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物料等描述较完整、准确;
6、《预评价报告》对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分析与建议较合理,基本可行;
7、《预评价报告》对拟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评价和建议基本符合要求;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准确,评价结论正确。
二、 修改意见
1、完善应急救援设施的分析与评价;
2、补充污水处理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分析与评价。
三、评审结论
专家组同意修改后通过该《预评价报告》,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上述修改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的《预评价报告》经专家组组长签名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