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令第4号)的要求,现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容百小曹娥分公司厂区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余姚市小曹娥镇恒兴路39号
联系人:刁迪浩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宁波容百小曹娥分公司厂区改造项目
建设项目内容:本项目为改建项目,在既有土地上对原有厂房进行改造,总面积达56684.92㎡,对旧厂房进行拆除、改造,并新建部分建构筑物,拆除面积为3261.6㎡,改造面积为2000.6㎡,新建面积为354.3㎡;生产工艺及设备设施方面,主要对三车间、四车间的主工序设备升级、安全措施升级,部分设备进行移位,主工序无购置设备,全厂的公共辅助设施升级(制氮、消防等)。项目改造完成后,能满足18000吨/年锂离子电池动力型三元前躯体(镍钴锰三元素复合氢氧化物)的生产要求。
三、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陪同人
人员分工 | 姓名 | 职务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刁迪浩 | 工程师 |
现场调查人员、时间 | 倪建波、金嘉敏 2023.3.1 | |
采样、检测人员、时间 | 倪建波、金嘉敏2023.3.8~3.10 |
四、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根据本项目的生产工艺特点,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及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等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本次检测项目共10项,分别为:
(1)化学有害因素:可溶性镍化合物、金属镍与难溶性镍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氨、氢氧化钠、氯化氢及盐酸、硫酸钠粉尘;
(2)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通过分析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再经过现场调查、采样和检测,以及实验室的检测分析,结合国家有关的职业卫生法规、规范和标准,得出以下结论:
(1)本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可溶性镍化合物、金属镍与难溶性镍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氨、氢氧化钠、氯化氢及盐酸、硫酸钠粉尘、噪声、高温。
(2)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本项目行业分类为C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再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规定,并结合使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本项目定性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3)本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等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等标准的要求。
(4)本项目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防尘防毒、防噪减振、防暑降温等防护措施,较好地控制了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等标准的要求。
(5)本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规定》(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6)本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在各工程防护设施正常运行及个体防护措施到位的情况下,作业人员接触的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和强度能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7)本项目应急救援设施的设置、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及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符合相关要求。
本项目已采取了一定的职业病防护措施,针对不同的作业岗位配备了较齐全的个人防护用品,以降低工人实际接触的有害物质浓(强)度,且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能有效运行。因此,本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在采纳本评价报告所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具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议:
(1)完善三车间、四车间全面通风设施的设置,避免气流短路。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报告自评审专家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2023年7月27日,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了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人员,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容百小曹娥分公司厂区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稿)》(编号:XD/ZP2022013-3)(以下简称《控评报告》)进行评审。会议由建设单位安全环保部刁迪浩主持。评审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工程概况和评价单位对《控评报告》的汇报,审阅了评价报告,经讨论形成如下评审意见:
一、 总体意见
1、评价机构资质和能力符合;
2、《控评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3、《控评报告》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较全,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了分析与评价;
4、《控评报告》对建设项目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了分析、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措施;
5、《控评报告》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物料等描述较完整、准确;
6、《控评报告》对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分析与建议较合理,基本可行;
7、《控评报告》对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评价和建议基本符合要求;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准确,评价结论正确。
二、报告书的修改意见
1、补充建设项目利旧、依托内容的描述;
2、细化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描述与分析,完善三车间、四车间全面通风设施的描述;
3、补充物料转运、取样等过程职业病危害的识别及防护措施的分析。
三、评审结论
专家组同意修改后通过该《控评报告》,评价机构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上述修改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控评报告》需经专家组组长签名认可。
职业病防护设施自验收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2023年7月27日,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了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人员,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容百小曹娥分公司厂区改造项目进行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验收,会议由建设单位安全环保部刁迪浩主持。验收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工程概况及运行情况的介绍,以及评价单位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容百小曹娥分公司厂区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稿)》(编号:XD/ZP2022013-3)的汇报,对生产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经质询与讨论,形成如下验收意见:
一、总体意见
1、初步建立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2、建立了较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3、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的管理人员基本满足要求,职业卫生档案初步建立;
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要求;
5、职业病防护设施预算、管理、维护基本符合要求;
6、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经过职业卫生培训。
二、整改意见
1、完善三车间、四车间全面通风设施的设置,避免气流短路;
2、完善生产车间氨报警器的维护、管理,确保有效;
3、完善操作工人个人防护用品、便携式氨报警器佩戴的监督管理,确保正确佩戴;
4、完善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告知卡的设置;
5、按规范做好工人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三、自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须按验收组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管理措施进行整改,待整改落实完成后通过该项目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