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浙江倍合德制药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浙江倍合德制药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五路8-8号
联系人:雒家良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浙江倍合德制药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内容:以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内容、场所以及过程等为准,主要包括:GMP车间(含G-1车间和G-2车间)、仓库一、仓库二、冷冻房、配电房、污水处理站、RTO装置、地下事故应急池、检测中心、生产辅助楼和临时办公场所等。
三、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人员分工 | 姓名 | 职称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雒家良 | 老板 |
现场调查人员、时间 | 何炎英、俞海镔 2021年03月30日 | |
采样、检测人员、时间 | 何炎英、俞海镔、陶德明 2021年03月30日~04月01日 |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根据用人单位的工艺特点,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的检测项目共23项,分别为:
粉尘:其他粉尘(4-戊氧基联苯硼酸粉尘、对碘苯甲基甲酯粉尘)、其他粉尘(TPA粉尘)、其他粉尘(IM1粉尘)、其他粉尘(IM2粉尘)、其他粉尘(FSTD粉尘)、其他粉尘(MA粉尘);
化学物质:碳酸钠、甲苯、正丙醇、氢氧化钾、甲醇、氯化氢及盐酸、氢氧化钠、二甲基乙酰胺、丙酮、正庚烷、二氯甲烷、甲乙酮、二甲基甲酰胺、二甲基苯胺、硫化氢、二氧化碳;
物理因素:噪声。
检测情况说明:
因4-戊氧基联苯硼酸粉尘、对碘苯甲基甲酯粉尘、TPA粉尘、IM1粉尘、IM2粉尘、FSTD粉尘、MA粉尘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 Z2.1-2019)标准中没有其限值,故将其按其他粉尘进行评价。(其中4-戊氧基联苯硼酸粉尘、对碘苯甲基甲酯粉尘在同一作业岗位,故将其合并)
本次现场检测期间为非高温季节,故未对相关岗位进行高温检测。
用人单位噪声40h等效声级各岗位噪声40h等效声级测量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
用人单位各岗位接触的化学有害因素和物理因素检测结果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用人单位属于C2710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规定,结合使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可定性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建议:
(1)在使用二甲基苯胺的岗位增设二甲基苯胺有毒气体报警仪,预报值为5mg/m3,警报值为10mg/m3。
(2)企业需加强日常巡检,并确保巡检过程不走过场,及时发现“跑冒滴漏”。必要时需加密巡检频次,特别关注对阀门、法兰、管道、设备等可能发生泄露位置的防护;生产厂区应加强设备设施及其配件、附件的防腐蚀管理工作,根据物料性质选择适用检维修材料,保证生产过程的密闭性。
(3)根据本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时更新完善相应的职业卫生台账资料。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