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令第4号)的要求,现将《浙江春晖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垃圾炉排炉技改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浙江春晖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联系人:王荣定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1#垃圾炉排炉技改工程
建设项目内容:本次评价范围主要以浙江春晖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垃圾炉排炉技改工程确定的建设内容为准,主要的包括主厂房、35kV变电所、化水车间、综合水泵房、主控楼、渗滤液处理站等生产及辅助区域。其中拟建项目涉及的主厂房、35kV变电所、化水车间、综合水泵房、主控楼、渗滤液处理站等区域建筑均为利旧建筑,本次拟建项目拟将原1#循环流化床生活垃圾焚烧炉拆除,原址替换为1套机械炉排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炉,同时配套500t/d烟气净化系统1套及相关辅助设备,拟建项目其余设备均为利旧设备。
三、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陪同人
人员分工 | 姓名 | 职务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王荣定 | 安全负责人 |
现场调查人员、时间 | 2025年4月18日 | |
采样、检测人员、时间 | / |
四、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正常生产过程中存在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
(1)粉尘:矽尘。
(2)化学物质:二噁英、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氨、氯化氢及盐酸、镉及其化合物(按Cd计)、汞-金属汞(蒸气)、铅烟、三氧化铬、砷及其无机化合物(按As计)、柴油、硫化氢、硫酸及三氧化硫、氢氧化钠、正丁醇、钼及其化合物(按Mo计)。
(3)物理因素:工频电场、高温、噪声。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 196-2007)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4)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浙江春晖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垃圾炉排炉技改工程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得出以下结论:
(1)拟建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矽尘、二噁英、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氨、氯化氢及盐酸、镉及其化合物(按Cd计)、汞-金属汞(蒸气)、铅烟、三氧化铬、砷及其无机化合物(按As计)、柴油、硫化氢、硫酸及三氧化硫、氢氧化钠、正丁醇、钼及其化合物(按Mo计、工频电场、高温、噪声。
(2)拟建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及职业卫生管理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要求。
(3)拟建项目采用目前国内较为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拟设置除尘装置、风机、除臭装置等防尘设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合适的防毒面具、防尘口罩、防噪耳塞、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在采取上述工程防护和个体防护措施后,预期工人在正常作业过程中接触的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能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综上所述,根据对拟建项目的分析评价,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拟建项目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建设过程中,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拟建项目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建议:
(1)拟建项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报警值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100%OEL,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00%OEL。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5%IDLH,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IDLH。
(2)垃圾卸料平台的垃圾及渗滤液容易堆积,因此应适当增加垃圾卸料平台处地面的冲洗及消毒频次。
(3)拟建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按照相关职业卫生标准,设置有关的防爆、通风设施,并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明确具体参数、性能要求。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2025年4月18日,浙江春晖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了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人员,对《浙江春晖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垃圾炉排炉技改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审稿)》(编号:XD/ZP2024080-1)(以下简称《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会议由企业总工程师王荣定主持。评审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工程概况和评价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汇报,审阅了评价报告,经讨论形成如下评审意见:
总体意见
1、评价机构资质和能力符合;
2、《预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3、《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较全,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了分析与评价;
4、《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了分析、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措施;
5、《预评价报告》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物料等描述较完整、准确;
6、《预评价报告》对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分析与建议较合理,基本可行;
7、《预评价报告》对拟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评价和建议基本符合要求;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准确,评价结论正确。
二、评审结论
专家组同意通过该《预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