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令第4号)的要求,现将《浙江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70万条曲轴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项目名称:年产170万条曲轴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单位:浙江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邵均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浙江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本项目改造利用现有厂房,淘汰覆膜砂生产线,煤油清洗改为外购清洗剂清洗,购置数控化铁模覆砂自动流水线、回火炉、数控双砂轮磨床、曲轴两端面孔系加工中心等设备,年产170万条曲轴的生产能保持不变。项目建成后,预计年新增销售收入5641万元,利润1548.42万元,税收683.73万元。公司已于2022年7月12日完成节能承诺备案登记,项目达产后总用能量控制在605.18吨标准煤(等价值)以内,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在0.25吨标煤/万元以内。
三、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用人单位陪同人
人员分工 | 姓名 | 职务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邵均 | 企办部 |
现场调查人员、时间 | 何炎英、王亦欣2025年09月30日 | |
采样、检测人员、时间 | 何炎英、王明秀、金嘉敏、倪建波、俞海镔2025年10月10日、2025年10月14~16日 | |
四、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根据用人单位生产工艺流程和特点,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及有关检测标准,确定本次的检测项目共14项,分别为:
粉尘:电焊烟尘、其他粉尘(铁及其化合物)、矽尘、砂轮磨尘
化学物质: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氯甲烷、氮氧化物、甲醛、硫化氢、铜烟、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
物理因素:噪声、紫外辐射
因甲烷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未有检测方法,故无法进行检测,只识别。
因为铁及其化合物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当中,但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按第1、2号修改单修订)标准中没有其限值,故将其按其他粉尘进行检测与评价。
因检测当日为非高温检测季节,故未对工作场所的高温做检测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本项目行业分类为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再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规定,并结合使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本项目可定性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建议:
(1)建议企业为打磨岗位增设排风设施并按照《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WS/T 757-2016)的要求,合理设置控制风速。及时对工作区域内地面和设备积尘进行真空除尘器清扫,防止二次扬尘。
(2)本次检测生产车间打磨岗位噪声40h等效声级检测超标。建设单位应合理制定工作制度,减少连续作业时间,增加工间休息时间。同时加强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查,督促工人正确佩戴防噪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
(3)用人单位按照体检报告书结果和意见,复查人员于2025.7.31进行了复查工作,但未拿到复查体检报告书,建议企业拿到复查报告书后根据告书结果和意见妥善安排员工。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2025年11月28日,浙江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了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人员,对浙江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70万条曲轴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验收,会议由企办主任邵均主持。验收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工程概况及运行情况的介绍,以及评价单位对《浙江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70万条曲轴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稿)》(编号:XD/ZP2025088-3)的汇报,对生产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经质询与讨论,形成如下验收意见:
一、总体意见
1、初步建立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2、建立较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的管理人员基本满足要求,职业卫生档案初步建立;
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要求;
5、职业病防护设施预算、管理、维护基本符合要求;
6、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经过职业卫生培训。
二、整改建议
1、铸造车间手工打磨岗位应设置吸风除尘装置,提高粉尘捕集率;
2、液氨气化区喷淋洗眼装置应移至宽敞无阻挡处;
3、按规范组织接害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处置异常人员。
4、加强现场职业卫生管理,及时清理车间地面、设备积尘,防止二次扬尘,督促接害人员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三、验收结论
验收组建议同意通过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自验收,建设单位须按自验收组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管理措施进行整改。
2.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2025年11月28日,浙江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了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人员,对《浙江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70万条曲轴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评审稿)》(编号:XD/ZP2025088-3)(以下简称《控评报告》)进行评审。会议由企办主任邵均主持。评审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工程概况和评价单位对《控评报告》的汇报,审阅了评价报告,经讨论形成如下评审意见:
总体意见
1、技术服务机构有浙(08)卫职技字(2015)第001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第一类,具备相应评价能力;
2、评价报告编制符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3、分析与评价重点内容较为全面、客观、准确;
4、措施及建议有针对性,基本可行;
5、评价结论正确。
二、评审结论
专家组一致通过该项目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