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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天玮电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电镀加工配件、1.5万吨电泳加工伞骨及0.5万吨镀铝塑技改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绍兴市天玮电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电镀加工配件、1.5万吨电泳加工伞骨及0.5万吨镀铝塑技改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绍兴市天玮电镀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纬一路

联系人:潘国华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年产5万吨电镀加工配件、1.5万吨电泳加工伞骨及0.5万吨镀铝塑技改项目

建设项目内容:对现有一车间、二车间进行推倒重建,并对四车间、五车间进行提升改建,改建后实现2条镀铬/镀镍生产线、7条镀锌生产线的生产规模。

三、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人员分工

姓名

职称

建设单位陪同人

潘国华

法人

现场调查人员、时间

倪建波、于飞  2019.11.7

采样、检测人员、时间

倪建波、陈恩光、2019年11月7日~11月9日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正常生产过程中存在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化学有害因素:氢氧化钠、硫酸、氯化氢及盐酸、可溶性镍化合物、重铬酸盐、氯化锌烟、硫化氢;物理因素:噪声。因本次现场检测期间为非高温季节,故未对工作场所高温进行测量。

本次检测结果如下:本项目一车间上下挂、吹干、四车间镀镍上下挂、四车间镀锌上下挂岗位噪声40h等效声级超标,其余岗位噪声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

由检测结果可知,一车间上下挂、吹干、四车间镀镍上下挂、四车间镀锌上下挂岗位噪声40h等效声级超标,超标原因分析如下:

(1)一车间上下挂岗位噪声超标,主要原因是金属工件在上挂和下挂过程中互相发生碰撞,产生较大噪声。

(2)一车间吹干岗位噪声超标,主要原因是工人手持压缩空气枪对工件上残留的水分进行吹干,由此产生较大强度的噪声。

四车间镀镍上下挂、镀锌上下挂岗位噪声超标原因与一车间上下挂噪声超标原因相似。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1)本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氢氧化钠、硫酸、氯化氢及盐酸、可溶性镍化合物、重铬酸盐、氯化锌烟、硫化氢、噪声、高温。

(2)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本项目行业分类为C336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再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并结合使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本项目可定性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建议:

(1)化工原料仓库液体物料存放处增设围堰。

(2)四车间增设个人防护用品存放柜。

(3)完善职业卫生台账、督促工人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4)补充完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设置。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报告自评审专家意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2019年12月6日,绍兴市天玮电镀有限公司组织了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人员,对《绍兴市天玮电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电镀加工配件、1.5万吨电泳加工伞骨及0.5万吨镀铝塑技改项目(一期)(评审稿)》(编号:XD/ZP2019064-3)(以下简称《控评报告》)进行评审。会议由建设单位总经理潘国华主持。评审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工程概况和评价单位对《控评报告》的汇报,审阅了评价报告,经讨论形成如下评审意见:

一、 总体意见

1、评价机构资质和能力符合;

2、《控评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3、《控评报告》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较全,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了分析与评价;

4、《控评报告》对建设项目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了分析、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措施;

5、《控评报告》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物料等描述较完整、准确;

6、《控评报告》对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分析与建议较合理,基本可行;

7、《控评报告》对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评价和建议基本符合要求;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准确,评价结论正确。

二、修改意见

1、完善原辅材料的描述与分析;

2、细化电镀槽液补充过程及防护措施的描述。

三、评审结论

专家组同意修改后通过该《控评报告》,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上述修改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控评报告》经专家组组长签名认可。

职业病防护设施自验收意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2019年12月6日,绍兴市天玮电镀有限公司组织了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人员,对绍兴市天玮电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电镀加工配件、1.5万吨电泳加工伞骨及0.5万吨镀铝塑技改项目(一期)进行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验收,会议由建设单位总经理潘国华主持。验收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工程概况及运行情况的介绍,以及评价单位对《绍兴市天玮电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电镀加工配件、1.5万吨电泳加工伞骨及0.5万吨镀铝塑技改项目(一期)(评审稿)》(编号:XD/ZP2019064-3)的汇报,对生产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经质询与讨论,形成如下验收意见:

一、总体意见

1、初步建立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2、建立了较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3、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的管理人员基本满足要求,职业卫生档案初步建立;

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要求;

5、职业病防护设施预算、管理、维护基本符合要求;

6、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经过职业卫生培训。

二、整改意见

1、化工原料仓库液体物料存放处增设围堰;

2、四车间增设个人防护用品存放柜;

3、完善职业卫生台账、督促工人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三、自验收结论

自验收组同意通过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自验收,建设单位须按自验收组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管理措施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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