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绍兴市上虞区百官冯氏木线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绍兴市上虞区百官冯氏木线厂
地理位置: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工业区
联系人:冯银贵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冯氏木线厂
建设项目内容:本次评价内容包括:总体布局、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健康监护、个人防护用品、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等。
三、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人员分工 | 姓名 | 职称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冯银贵 | 老板 |
现场调查人员、时间 | 俞海镔、何炎英 2020年12月14日 | |
采样、检测人员、时间 | 俞海镔、陈恩光、陶德明 2020年12月14日~16日 |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根据用人单位的工艺特点,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的检测项目共7项,分别为:
粉尘:木粉尘;
化学因素:甲苯、二甲苯、乙酸丁酯、乙酸乙酯、环己酮;
物理因素:噪声。
本项目生产车间各岗位化学有害因素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的要求;生产车间木工岗位噪声40h等效声级检测结果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其余各岗位40h等效声级检测结果均符合相关限值要求。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用人单位行业分类为C2110木质家具制造。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自2021年3月12日起施行)的规定,并结合用人单位采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定性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建议:
(1)本次检测生产车间木加工岗位的噪声40h等效声级检测结果均超标,因此建议企业适当调整噪声超标岗位工人的作业时间,减少连续工作时间,增加工间休息时间,无需操作时尽量离开岗位,企业应加强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督促员工在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防噪耳塞,减少作业时的噪声影响。做好现有设备的维护与保养,避免不正常运转产生的高噪声。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
(2)调建议企业在生产车间木加工岗位、打磨岗位以及调漆间侧墙处增设机械通风设施(例如轴流风机等),加强木加工岗位、打磨岗位以及调漆间的全面通风。
(3)建议企业在喷漆房、调漆间以及污水区附近处增设不断水的应急喷淋洗眼装置,服务半径不大于15米。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2021年3月25日,绍兴市上虞区百官冯氏木线厂组织了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人员,对《绍兴市上虞区百官冯氏木线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评审稿)》(编号:XD/ZP2020102)(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会议由用人单位总经理冯银贵主持。评审组听取了用人单位对该项目工程概况和评价单位对《评价报告》的汇报,审阅了《评价报告》、职业卫生档案等相关文件资料,并查看了现场,经讨论形成如下评审意见:
一、 总体意见
1、评价机构资质和能力符合;
2、《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3、《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较全,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了分析与评价;
4、《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了分析、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措施;
5、《评价报告》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物料等描述较完整、准确;
6、《评价报告》对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分析与建议较合理,基本可行;
7、《评价报告》对拟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评价和建议基本符合要求;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准确,评价结论正确。
二、 对企业的整改意见
1、喷漆房、调漆室增设通风装置;
2、喷漆及调漆场所增设喷淋洗眼装置;
3、增设移动式除尘装置,及时清理现场积尘,防止二次扬尘;
4、按规范设置职业病警示标志、公告栏;
5、增设个人防护用品及生活用品存放柜,督促员工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6、加强现场管理,做好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三、对报告书的修改意见
1、细化设备布局的描述和分析;
2、细化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描述和分析;
3、细化近三年职业健康监护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情况的描述和分析。
四、评审结论
专家组同意修改后通过该《评价报告》,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上述修改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经专家组组长签名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