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绍兴市上虞东凌加油站有限公司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绍兴市上虞东凌加油站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海公路旁
联系人:俞懋炯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绍兴市上虞东凌加油站有限公司项目
建设项目内容:拟建项目加油站占地面积2245.6平方米,电脑加油机4台共24枪,30立方米埋地卧式汽油储罐4只,30立方米埋地卧式柴油储罐2只。新建站房建筑面积360平方米,罩棚面积550平方米,罩棚有效高度不低于4.5米。主要包括加油区、油罐区、卸油区及站房等。
加油单元:加油区(4台24枪电脑加油机)
辅助生产单元:6只30m3钢质埋地卧式油罐(包括30m3的汽油罐4只、30m3的柴油罐2只),站房、卸油区
三、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人员分工 | 姓名 | 职称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许洁庆 | 安全主管 |
现场调查人员、时间 | 倪建波、金嘉敏 2019.8.20 | |
采样、检测人员、时间 | / |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正常生产过程中存在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
(1)化学有害因素: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物质;
(2)物理因素:粉尘、噪声、高温(夏季高温季节)等危害。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AQ/T8009-20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4)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绍兴市上虞东凌加油站有限公司项目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得出以下结论:
(1)拟建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溶剂汽油、柴油;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拟建项目行业分类为F-5265,机动车燃油零售。同时依据《关于汽车加油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安健函〔2015〕59号)的规定,拟建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2)拟建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及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要求。
(3)拟建项目采用目前国内较为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拟设置油气回收系统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合适的防毒面具、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在采取上述工程防护和个体防护措施后,预期工人在正常作业过程中接触的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可以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综上所述,根据拟建项目的分析评价,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拟建项目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将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拟建项目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拟建项目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建议:
(1)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经费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立专人负责对项目建设、施工期间的职业卫生进行管理。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为职业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施工经理为直接责任人,施工队长、班组长是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施工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应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急救预案,报拟建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备案。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和管理内容,督促施工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防控措施应遵循以下原则:选择不产生或少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配备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个体防护用品必须保证选型正确,维护得当。建立、健全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建立发放台账。制定合理的劳动制度,加强施工过程职业卫生管理和教育培训。
(3)施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施工作业现场具体防尘、防毒、减振降噪、防高温等措施可参考《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执行。
(5)施工过程可能雇佣临时工或存在工程外包,应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做好临时工或外包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6)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及施工过程中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监理及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监理总结报告。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2019年8月31日,绍兴市上虞东凌加油站有限公司对《绍兴市上虞东凌加油站有限公司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送审稿)(编号:XD/ZP2019071)(以下简称《预评价报告》组织了专家评审。评审会由建设单位主持,聘请了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见签到单)。专家组在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的相关介绍,以及评价机构对《预评价报告书》的汇报,专家组审阅了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经讨论形成如下专家组评审意见:
一、专家审查总体意见
1、评价机构资质和能力符合;
2、《预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3、《预评价报告》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技术材料等描述较完整、准确;
4、《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识别与分析,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较全面、客观、准确;
5、《预评价报告》对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分析、评价与建议正确;
6、《预评价报告》对拟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评价和建议基本符合要求;
7、《预评价报告》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建议较合理,基本能满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要求;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准确,评价结论正确。
二、《预评价报告》的专家修改建议
无
三、评审结论
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该《预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