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制药厂年产2000吨食品级多不饱和脂肪酸精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制药厂
地理位置:浙江省新昌县新昌大道东路98号
联系人:吕张斌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制药厂年产2000吨食品级多不饱和脂肪酸精制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内容:生产车间1、甲类仓库、原料仓库、仓储大楼以及事故应急池
三、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人员分工 | 姓名 | 职称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吕张斌 | 经理 |
现场调查人员、时间 | 倪建波、赵甬 2017.6.16 | |
采样、检测人员、时间 | / |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拟建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
(1)生产性毒物:乙酸、甲醇、氢氧化钠、尿素、正庚烷、乙酸乙酯。
(2)生产性粉尘:活性炭粉尘。
(3)物理因素:高温、噪声。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代码》(GB/T4754-2011),拟建项目行业分类为C-1492,保健食品制造。
根据类比企业的有关检测结果,类比企业工作场所及岗位接触的噪声和化学物质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表明类比企业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合理、有效,可以满足职业病防治的要求。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拟建项目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潜在危害性、接触危害程度和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综合分析认为:拟建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根据拟建项目的分析评价,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拟建项目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将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拟建项目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拟建项目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建议:
在生产车间投料反应釜口上方和放料反应釜口旁设置机械排风罩,以加强作业人员手工投加固体物料和放料作业时的通风排毒,同时做好个体防护工作。排风罩的罩口大小、形式、位置、风量等性能参数应满足《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的相关规定。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2017年8月11日,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制药厂组织了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本单位有关人员,对《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制药厂年产2000吨食品级多不饱和脂肪酸精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审稿)》(编号:浙江兴达【职评】第2017041号)(以下简称《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会议由建设单位副厂长金家华主持。评审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工程概况和评价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汇报,审阅了评价报告,经讨论形成如下评审意见:
总体意见
1、评价机构资质和能力符合;
2、《预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3、《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较全,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了分析与评价;
4、《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了分析、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措施;
5、《预评价报告》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物料等描述较完整、准确;
6、《预评价报告》对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分析与建议较合理,基本可行;
7、《预评价报告》对拟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评价和建议基本符合要求;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准确,评价结论正确。
二、修改意见及建议
1、细化洁净区空调系统新风口的描述、评价。
三、评审结论
评审组同意通过该预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