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浙江聚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9万吨水性丙烯酸酯乳液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浙江聚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五路17号
联系人:阮江舟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年产9万吨水性丙烯酸酯乳液项目
建设项目内容:主要以浙江聚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9万吨水性丙烯酸酯乳液项目确定的建设内容为准,主要包括生产车间二、灌装车间、危化品罐区、成品仓库、甲类仓库、公用工程间。污水站、实验室、配电房、办公楼及其他辅助用室依托建设单位现有设备设施,不属于本次评价范围。
三、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人员分工 | 姓名 | 职称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姜梅君 | 主任 |
现场调查人员、时间 | 柳晓波、金嘉敏 2020.06.01 | |
采样、检测人员、时间 | / |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正常生产过程中存在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
(1)化学有害因素:丙烯酸正丁酯、苯乙烯、甲基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过硫酸盐、甲醛、二氧化硫、硫化氢、氨、过氧化氢、丙烯酸、乙酸乙烯酯、丙烯酸甲酯、丙烯酰胺;
(2)物理因素:噪声、高温、低温。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AQ/T8009-2013)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4)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浙江聚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9万吨水性丙烯酸酯乳液项目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得出以下结论:
(1)拟建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丙烯酸正丁酯、苯乙烯、甲基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过硫酸盐、甲醛、二氧化硫、硫化氢、氨、过氧化氢、丙烯酸、乙酸乙烯酯、丙烯酸甲酯、丙烯酰胺、噪声、高温、低温。
(2)拟建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及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要求。
(3)拟建项目采用目前国内较为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拟设置有毒有害气体吸收处理装置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合适的防毒面具、防噪耳塞、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在采取上述工程防护和个体防护措施后,预期工人在正常作业过程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可以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综上所述,根据对拟建项目的分析评价,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拟建项目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建设过程中,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拟建项目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建议:
(1)定期对有毒有害气体吸收处理装置等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修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以保持良好的防护效果。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2020年6月28日,浙江聚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聚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9万吨水性丙烯酸酯乳液项目》(评审稿)(编号:XD/ZP2020055-1》(以下简称《预评价报告》组织了专家评审。评审会由建设单位总经理阮江舟主持,聘请了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见签到单)。专家组在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的相关介绍,以及评价机构对《预评价报告》的汇报,专家组审阅了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经讨论形成如下专家组评审意见:
一、总体意见
1、《预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预评价报告》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技术材料等描述较完整、准确;
3、《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识别与分析,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较全面、客观、准确;
4、《预评价报告》对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分析评价与建议正确;
5、《预评价报告》对拟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评价和建议基本符合要求;
6、《预评价报告》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建议较合理,基本能满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要求;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准确,评价结论正确。
二、《预评价报告》的专家修改建议
1、细化总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的分析与评价;
2、完善原辅材料和生产工艺的描述与分析;
3、补充辅助设施的利旧情况的描述与分析;
4、细化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分析与评价。
三、评审结论
专家组同意修改后通过该《预评价报告》,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上述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预评价报告》经专家组组长签名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