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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安监办:

我市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以来,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创建工作进展顺利,但从前期检查情况看,也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咨询机构和评审单位的行为,提高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质量,特明确如下要求:

一、加强对咨询机构的管理。各地要积极倡导企业自主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与此同时,如企业需要咨询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服务指导和咨询工作的,咨询机构应向当地安监局进行备案,安监局对咨询机构要严格管理。新昌县安监局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机构管理工作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制定出台了《新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机构管理的通知》(详见附件),供各地借鉴参考。各地要加强对信誉度差、服务质量不高的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管,并作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二、组织评审实行“一票否决”。受评企业,如存在以下问题和隐患的,组织评审均不予通过:1、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安全基础台账不齐全、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未上墙、应急预案未建立、未缴纳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管理机构未按要求设立、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备、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员工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未开展等,符合其中一项的;2、存在“三合一”消防隐患或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实行亮证亮分服务。从2014年4月1日开始,评审员要一律实行全过程挂牌亮证评审,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长应当场亮分,并将评定结果及时通报给当地安监部门。评审组长必须由评审单位专职评审员担任。兼职评审员应与评审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纳入评审单位工作管理。评审单位在收到申请材料并审核后,应及时与申请单位取得联系,并签订评审服务协议,明确评审范围、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评审单位应将具体评审日期提前3日告知受评企业和当地安监部门。评审单位对作出的评审结论承担责任。

四、评审整改期限的规定。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单位应列出隐患清单并向当地安监部门反馈,如发现重大隐患必须及时报告当地安监部门。现场评审在50分(含)以下的,应在6个月内提交评审报告;现场评审在50~60分之间的,应在3个月内提交评审报告;现场评审在60分(含)以上且予以通过的,应在15天内提交评审报告(一式二份),评审报告应按照市安监局制定的格式进行编制。

五、评审收费及廉政方面规定。各地安监部门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单位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每家评审指导价为2000—3000元)收费,除此之外,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评审期间,评审单位不得收受企业以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要求受评企业接送和招待(工作餐除外),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取消其评审资格。

 

附件:《新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机构管理的通知》(新安监〔2014〕23号

 

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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