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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银山矿业有限公司绍兴市银山矿业有限公司上虞银山坝铅锌矿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绍兴市银山矿业有限公司绍兴市银山矿业有限公司上虞银山坝铅锌矿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绍兴市银山矿业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保驾山村银山坝

联系人:林勤华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绍兴市银山矿业有限公司上虞银山坝铅锌矿

建设项目内容:以绍兴市银山矿业有限公司上虞银山坝铅锌矿采矿许可证核定的开采范围和内容为准,地下开采、提升、运输等生产岗位以及与生产配套的辅助生产设施和岗位。

三、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人员分工

姓名

职称

建设单位陪同人

林勤华

总经理

现场调查人员、时间

崔志文李琦旦   2019年11月12日

采样、检测人员、时间

崔志文李琦旦陶德明   2019年11月12日-11月14日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根据用人单位的工艺特点,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用人单位本次检测项目共6项,分别为:

粉尘:矽尘(总尘)、矽尘(呼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铅尘;

物理因素:噪声、手传振动。

本次检测期间属于非高温季节,所以只对高温识别,未对高温进行检测。

由上述检测结果可知,凿岩作业岗位接触的噪声40h等效声级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工作场所各作业岗位接触的粉尘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用人单位凿岩作业岗位的噪声40h等效声级检测结果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其余各岗位化学有害因素和物理因素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代码》(GB/T4754—2017),本矿山行业分类为B-0912,铅锌矿采选。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并结合用人单位采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定性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建议:

    1)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补做凿岩工、出渣工的铅危害因素项目职业健康检查。

2)建议用人单位将防尘口罩妥善保管,不应长时间存放井下,并在地面办公用房增设防护用品存放柜,个人防护用品在不使用时,应存放在存放柜里或空气清洁处。同时,用人单位卫生等级属2级,应将员工更衣室、存衣室、便服室、工作服室同室分柜存放。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2019年12月03日,绍兴市银山矿业有限公司组织了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人员,对《绍兴市银山矿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评审稿)》(编号:XD/ZP2019035)(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会议由建设单位总经理林勤华主持。评审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工程概况和评价单位对《评价报告》的汇报,审阅了《评价报告》、职业卫生档案等相关文件资料,并查看了现场,经讨论形成如下评审意见:

一、总体意见

1、评价机构资质和能力符合要求;

2、《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3、《评价报告》对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较全,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了分析与评价;

4、《评价报告》对项目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了分析、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措施;

5、《评价报告》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物料等描述较完整、准确;

6、《评价报告》对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分析与建议较合理,基本可行;

7、《评价报告》对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的评价和建议基本符合要求;

8、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准确,评价结论正确。

二、对企业的整改意见

1、落实矿石堆场的防尘措施;

2、按规范做好职业健康检查;

3、完善职业卫生台账。

三、对报告书的修改意见

1、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1、细化开采现状描述,补充开拓系统、通风系统有关图纸;

2、完善整改性建议。

四、评审结论

评价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经专家组组长复核签字确认后通过。企业须按整改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管理措施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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