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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东凌加油站有限公司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绍兴市上虞东凌加油站有限公司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绍兴市上虞东凌加油站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海公路旁

联系人:俞懋炯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绍兴市上虞东凌加油站有限公司项目

建设项目内容:本报告评价范围主要包括绍兴市上虞东凌加油站有限公司项目涉及的电脑加油机4台共24枪,30立方米埋地卧式汽油储罐4只,30立方米埋地卧式柴油储罐2只,以及卸油区、充电区、站房。

本次评价主要针对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设施及控制效果和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三、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人员分工

姓名

职称

建设单位陪同人

俞懋炯

主任

现场调查人员、时间

倪建波、金嘉敏  2020.7.26

采样、检测人员、时间

陈恩光、陶德明  2020.7.27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根据本项目的工艺特点,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及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等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接触的危害因素:溶剂汽油、柴油

根据检测结果:

本项目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为浸塑手套、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

通过对本项目个人防护用品的配置和使用管理情况的调查,接触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且接触的毒物浓度均小于职业接触限值的一半。

建设单位建立了有关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的制度,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根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规定,本项目作业人员可以不配备听力和呼吸防护用品。

综上所述,本项目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可以满足防护需要,符合有关文件的规定。

根据对各工作的作业方式、接害时间频率的调查,以及检测结果的分析,加油工、站长接触的溶剂汽油的检测结果均为未检出,均低于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站长仅在卸油时会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平时不直接接触危害因素,可能接触的都来自二次污染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通过分析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再经过现场调查、采样和检测,以及实验室的检测分析,结合国家有关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得出以下结论:

1)本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主要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溶剂汽油、柴油。

2)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本项目行业分类为F-5265,机动车燃油零售。同时依据《关于汽车加油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安健函〔2015〕59号)的规定,本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3)本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等标准的相关要求;

4)本项目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一定的防尘、防毒、防噪、防暑降温等防护措施,较好地控制了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

5)本项目应急救援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符合职业卫生的相关要求;

6)本项目作业人员接触的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水平符合要求;

7)本项目职业卫生管理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规定》(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等的规定;

本项目已采取了一定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企业针对不同的作业岗位配备了较齐全的个人防护用品,以降低工人实际接触的有害物质浓(强)度,且各项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能有效运行,因此,本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在采取了本评价报告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具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议:

1)本项目维修如采用外委,应委托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开停车方案;对在开停车过程、检维修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装置检修之前,对参加装置检修人员首先应进行培训,让作业人员了解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措施,能够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施,然后才能进行检修作业;

3)设备、容器、管道应进行彻底的吹扫、置换,使内部不含有残渣、残液及余气,取样分析结果合格后检修人员需携带便携式报警器进行检修作业,设备管线吹扫和排放的物料要密闭回收;

4)设置密闭空间警示标识,防止未经准入人员进入;

5)在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期间,至少要安排一名监护者在密闭空间外持续进行监护;

6)在检修时,必须认真组织、加强管理,做好全过程、全天候、全方位的监督、检测和监护。检修前必须全面做好职业病危害识别,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控制和应急措施;对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自救互救及应急预案的演练;

7)在设备维护、检修过程中,须做到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识,特别是进入油罐等密闭空间作业时,应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设置临时性机械通风设施,并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并严格遵守《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的规定及应急预案的要求,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2020年8月29日,绍兴市飞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组织了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人员,对《绍兴市上虞东凌加油站有限公司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稿)》(XD/ZP2020059)(以下简称《控评报告》)进行评审。会议由建设单位总经冯钰卿主持。评审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工程概况和评价单位对《控评报告》的汇报,审阅了评价报告,经讨论形成如下评审意见:

一、总体意见

1、评价机构资质和能力符合;

2、《控评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3、《控评报告》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较全,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了分析与评价;

4、《控评报告》对建设项目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了分析、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措施;

5、《控评报告》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物料等描述较完整、准确;

6、《控评报告》对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分析与建议较合理,基本可行;

7、《控评报告》对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评价和建议基本符合要求;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准确,评价结论正确。

二、修改意见

1、完善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情况描述;

2、细化应急救援设施分析与评价;

3、补充外委单位清罐作业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分析与评价;

三、评审结论

专家组同意修改后通过该《控评报告》,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上述修改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控评报告》经专家组组长签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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