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绍兴市飞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新型LED玻璃管技改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绍兴市飞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海涂76丘
联系人:金信芳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年产15000吨新型LED玻璃管技改项目
建设项目内容:本次评价范围主要为绍兴市飞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新型LED玻璃管技改项目确定的建设内容为准,包括生产车间、办公楼、配电房等。
本次评价主要针对项目运行期间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设施及控制效果和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三、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人员分工 | 姓名 | 职称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金信芳 | 主任 |
现场调查人员、时间 | 倪建波、金嘉敏 2020.6.11 | |
采样、检测人员、时间 | 陈恩光、陶德明 2020.6.15 |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根据本项目的工艺特点,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及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等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检测项目共12项,分别为:粉尘及化学物质、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根据检测结果:
建设项目瞬时噪声最大值达到106.9dB(A)。结合建设项目生产工艺特点及防护措施,建设单位配备的3M1110型防噪耳塞,SNR值22.7,可以满足各作业岗位的噪声防护需求。
建设项目为各粉尘作业岗位工人配备3M9501型防尘口罩,能有效防护一般非油性颗粒物及粉尘。同时根据检测结果,配备的该防尘口罩可以满足各作业岗位的粉尘防护需求。
建设单位为劳动者配发的防尘口罩、防噪耳塞、防毒面具等个人防护用品均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综上所述,建设单位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等规范、标准的要求。建设单位平时应加强现场巡查,督促员工作业时正确佩戴,同时做好防护用品的更新、维护、保存工作。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通过分析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再经过现场调查、采样和检测,以及实验室的检测分析,结合国家有关的职业卫生法规、规范和标准,得出以下结论:
1)本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存在或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
(1)化学有害因素:碳酸钠、其他粉尘(硼砂)、矽尘。
(2)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根据检测结果,搅拌工矽尘(呼尘)检测结果不合格,搅拌工、包装工的40h等效声级不合格,包装工高温检测结果超标。
2)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本项目行业分类为C-3059,其他玻璃制品制造,再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并结合使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本项目可定性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3)本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等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等标准的要求。
4)本项目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防尘、防噪、防暑降温等防护措施,较好地控制了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2010)、等标准的要求。
5)本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规定》(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6)本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在各工程防护设施正常运行及个体防护措施到位的情况下,作业人员接触的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和强度能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7)本项目应急救援设施的设置、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也基本符合相关要求。
本项目已采取了一定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企业针对不同的作业岗位配备了较齐全的个人防护用品,以降低工人实际接触的有害物质浓(强)度,且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能有效运行,因此,本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在采纳本评价报告所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具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议:
(1)本项目维修如采用外委,应委托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开停车方案;对在开停车过程、检维修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装置检修之前,对参加装置检修人员首先应进行培训,让作业人员了解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措施,能够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施,然后才能进行检修作业;
(3)设置密闭空间警示标识,防止未经准入人员进入;
(4)在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期间,至少要安排2名监护者在密闭空间外持续进行监护;
(5)在检修时,必须认真组织、加强管理,做好全过程、全天候、全方位的监督、检测和监护。检修前必须全面做好职业病危害识别,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控制和应急措施;对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自救互救及应急预案的演练;
(6)在设备检维修过程中,须做到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识,特别是进入设备等密闭空间作业时,应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设置临时性机械通风设施,并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并严格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的要求进行作业。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2020年7月30日,绍兴市飞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组织了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人员,对《绍兴市飞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新型LED玻璃管技改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稿)》(编号:XD/ZP2019066-3)(以下简称《控评报告》)进行评审。会议由建设单位总经冯钰卿主持。评审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工程概况和评价单位对《控评报告》的汇报,审阅了评价报告,经讨论形成如下评审意见:
一、总体意见
1、评价机构资质和能力符合;
2、《控评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3、《控评报告》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较全,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了分析与评价;
4、《控评报告》对建设项目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了分析、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措施;
5、《控评报告》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物料等描述较完整、准确;
6、《控评报告》对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分析与建议较合理,基本可行;
7、《控评报告》对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评价和建议基本符合要求;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准确,评价结论正确。
二、修改意见
1、完善超标岗位补救措施的分析与评价;
2、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的描述、分析与评价;
三、评审结论
专家组同意修改后通过该《控评报告》,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上述修改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控评报告》经专家组组长签名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