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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紫竹梅印染有限公司年印染高档机织物17000万米、针织物6.9万吨印染集聚升级迁建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浙江紫竹梅印染有限公司年印染高档机织物17000万米、针织物6.9万吨印染集聚升级迁建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浙江紫竹梅印染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绍兴市柯桥区滨海(2016)23号工业地块

联系人:殷红生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年印染高档机织物17000万米、针织物6.9万吨印染集聚升级迁建项目

建设项目内容:本次评价范围主要以浙江紫竹梅印染有限公司年印染高档机织物17000万米、针织物6.9万吨印染集聚升级迁建项目确定的建设内容及已有生产作业场所为准,主要包括1#车间、2#车间、3#车间、4#车间、门卫1、门卫2、吊装平台、计量房、污水处理站、综合楼、宿舍楼一、宿舍楼二、储罐区等。

三、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人员分工

姓名

职称

建设单位陪同人

殷红生

主任

现场调查人员、时间

倪建波、金嘉敏  2020.6.11

采样、检测人员、时间

陈恩光、陶德明  2020.6.15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根据本项目的工艺特点,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及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等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检测项目共12项,分别为:粉尘及化学物质、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根据检测结果:

本项目粉尘主要产生于烧毛、称料、拉毛、磨毛等作业岗位,产生的粉尘主要有其他粉尘和棉尘,其中烧毛岗位的棉尘危害较大。由检测结果可知,本项目各岗位粉尘浓度均符合要求,用人单位为员工配备了3M9001型防尘口罩。

本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物质主要有氢氧化钠、碳酸钠、过氧化氢、乙酸、乙二醇、对苯二甲酸。由检测结果可知,本项目作业场所各化学物质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 Z2.1-2007)的要求。

本项目噪声主要来自机缸、水洗机、离心机、拉毛机、磨毛机等。若不采取适当的听力保护措施,可引起听力损伤、甚至噪声性耳聋。由检测结果可知,1车间染色岗位、脱水岗位、开幅岗位;2车间染色岗位、拉毛岗位;3车间染色岗位、拉毛岗位;4车间磨毛岗位的噪声40h等效声级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建设单位为其配备了3M1100型防噪耳塞,SNR为33dB(A),若工人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该防噪耳塞,实际接触的噪声强度可以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本项目高温主要来源于染色机缸、定型机、烧毛机等设备及其高温蒸汽输送管道,在夏天高温季节容易引起中暑。本项目在车间内增添冰块、排风扇等设施加强通风降温,但未设置冷风机。受生产工艺限制,本项目前处理、染色等生产工序在进布、出布时产生的热量较大,定型、蒸化等工序由于使用到蒸汽,产生的热量也会较大,车间内高温危害会比较严重。建设单位应尽快落实冷风机的安装工作,制定合理的工作时间,采取各种防暑降温措施,防止中暑事故发生。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通过分析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再经过现场调查、采样和检测,以及实验室的检测分析,结合国家有关的职业卫生法规、规范和标准,得出以下结论:

1)本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存在或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

1)化学有害因素:其他粉尘(染料)、其他粉尘(涤纶)、棉尘、氢氧化钠、过氧化氢、碳酸钠、乙酸、乙二醇、对苯二甲酸;

2)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2)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本项目行业分类为C1762,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印染精加工,再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并结合使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本项目可定性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3)本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等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等标准的要求。

4)本项目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防尘、防毒、防噪、防暑降温等防护措施,较好地控制了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指南》(GBZ/T212-2008)等标准的要求。

5)本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规定》(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6)本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在各工程防护设施正常运行及个体防护措施到位的情况下,作业人员接触的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和强度能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7)本项目应急救援设施的设置、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也基本符合相关要求。

本项目已采取了一定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企业针对不同的作业岗位配备了较齐全的个人防护用品,以降低工人实际接触的有害物质浓(强)度,且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能有效运行,因此,本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在采纳本评价报告所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具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议:

1)本项目维修如采用外委,应委托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开停车方案;对在开停车过程、检维修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装置检修之前,对参加装置检修人员首先应进行培训,让作业人员了解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措施,能够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施,然后才能进行检修作业;

3)设备、容器、管道应进行彻底的吹扫、置换,使内部不含有残渣、残液及余气,取样分析结果合格后检修人员需携带便携式报警器进行检修作业,设备管线吹扫和排放的物料要密闭回收;

4)设置密闭空间警示标识,防止未经准入人员进入;

5)在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期间,至少要安排一名监护者在密闭空间外持续进行监护;

6)在检修时,必须认真组织、加强管理,做好全过程、全天候、全方位的监督、检测和监护。检修前必须全面做好职业病危害识别,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控制和应急措施;对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自救互救及应急预案的演练;

7)在设备检维修过程中,须做到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识,特别是进入设备、罐等密闭空间作业时,应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设置临时性机械通风设施,并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并严格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的要求进行作业。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2020年7月30日,绍兴市飞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组织了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人员,对《绍兴市飞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新型LED玻璃管技改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稿)》(编号:XD/ZP2019066-3)(以下简称《控评报告》)进行评审。会议由建设单位总经冯钰卿主持。评审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工程概况和评价单位对《控评报告》的汇报,审阅了评价报告,经讨论形成如下评审意见:

一、总体意见

1、评价机构资质和能力符合;

2、《控评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3、《控评报告》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较全,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了分析与评价;

4、《控评报告》对建设项目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了分析、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措施;

5、《控评报告》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物料等描述较完整、准确;

6、《控评报告》对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分析与建议较合理,基本可行;

7、《控评报告》对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评价和建议基本符合要求;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准确,评价结论正确。

二、修改意见

1、完善超标岗位补救措施的分析与评价;

2、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的描述、分析与评价;

三、评审结论

专家组同意修改后通过该《控评报告》,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上述修改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控评报告》经专家组组长签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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