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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贵博得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年产8500套轨道交通车辆门、大巴门生产线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浙江永贵博得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年产8500套轨道交通车辆门、大巴门生产线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浙江永贵博得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浙江省天台县白鹤镇东园路5号A幢

联系人:范正军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年产8500套轨道交通车辆门、大巴门生产线项目

建设项目内容: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租用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闲置厂房7350.5平方米实施生产,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8500套轨道交通车辆门、大巴门的生产能力。

三、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人员分工

姓名

职称

建设单位陪同人

齐苗苗

负责人

现场调查人员、时间

倪建波、金嘉敏  2019-08-21

采样、检测人员、时间

倪建波,陈国栋、陶德明2019-08-21   至2019-08-23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根据本项目的工艺特点,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及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等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检测项目共10项,分别为:铝金属粉尘、电焊烟尘、碳酸钠、氧化镁烟、二氧化氮、噪声、紫外辐射

根据检测结果

本项目焊接、打磨、门板矫形岗位噪声40h等效声级超标,其余岗位噪声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

紫外辐射测量结果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要求。

本项目各化学有害因素检测结果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的要求。

焊接岗位设置的局部排风罩控制风速不符合《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AQ/T 4274-2016)的要求。

本项目各岗位照度检测结果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的要求。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通过分析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再经过现场调查、采样和检测,以及实验室的检测分析,结合国家有关的职业卫生法规、规范和标准,得出以下结论:

1)本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铝金属粉尘、电焊烟尘、碳酸钠、氧化镁烟、氮氧化物、紫外辐射、噪声。

2)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本项目行业分类为C-3720,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再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并结合使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本项目可定性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3)本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等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等标准的要求。

4)本项目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防尘、防毒、防噪、防暑降温等防护措施,较好地控制了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14-2011)等标准的要求。

5)本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规定》(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6)本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在各工程防护设施正常运行及个体防护措施到位的情况下,作业人员接触的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和强度能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7)本项目应急救援设施的设置、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及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基本符合相关要求。

本项目已采取了一定的职业病防护措施,针对不同的作业岗位配备了较齐全的个人防护用品,以降低工人实际接触的有害物质浓(强)度,且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能有效运行。因此,本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在采纳本评价报告所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具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议:

1)建设单位应根据《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AQ/T 4274-2016)的相关要求,并结合生产实际,对手工焊接台上方的排风罩位置、高度、控制风速等进行调整改进。

2)按照复查报告书结论及建议,妥善处理复查异常人员。

3)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报告自评审专家意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2019年9月29日,浙江永贵博得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组织了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人员,对《浙江永贵博得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年产8500套轨道交通车辆门、大巴门生产线项目(评审稿)》(编号:浙江兴达【职评】第2019019号)(以下简称《控评报告》)进行评审。评审会由建设单位技术部部长范永锋主持。评审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工程概况和评价单位对《控评报告》的汇报,审阅了评价报告,经讨论形成如下评审意见:

一、总体意见

1、技术服务机构有浙安职技字(2016)第B-026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具备相应评价能力;

2、评价报告编制符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3、分析与评价重点内容较为全面、客观、准确;

4、措施及建议有针对性,基本可行;

5、评价结论正确。

二、修改意见及建议

1、完善职业健康检查的分析与评价;

2、完善个人防护用品符合性的分析与评价;

3、完善打磨岗位防护设施的分析与评价。

三、评审结论

评价单位应根据修改意见及建议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经专家组组长复核签字确认后通过。

职业病防护设施自验收意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2019年9月29日,浙江永贵博得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组织了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人员,对浙江永贵博得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年产8500套轨道交通车辆门、大巴门生产线项目进行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验收,由建设单位技术部部长范永锋主持。验收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工程概况及运行情况的介绍,以及评价单位对《浙江永贵博得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年产8500套轨道交通车辆门、大巴门生产线项目(评审稿)》(编号:浙江兴达【职评】第2019019号)的汇报,对生产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经质询与讨论,形成如下验收意见:

一、总体意见

1、初步建立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2、建立较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的管理人员基本满足要求,职业卫生档案初步建立;

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要求;

5、职业病防护设施预算、管理、维护基本符合要求;

6、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经过职业卫生培训。

二、整改建议

1、应完善打磨岗位、手工焊接岗位防护设施;

2、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三、自验收结论

自验收组建议同意通过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自验收,建设单位须按自验收组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管理措施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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