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新昌县天然气有限公司
大市聚LNG气源站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新昌县天然气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新昌县大市聚镇万丰高科精品园
联系人:王落飚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新昌县天然气有限公司大市聚LNG气源站工程项目
建设项目内容:本项目组成包括存储规模为200立方米的LNG气源站一座,站内敷设中压管道208米,由气源站接至水帘路管线。项目组成及主要工程内容见表1-1。大市聚LNG气源站储罐200m3,气化能力6000Nm3/h。
三、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人员分工 | 姓名 | 职称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张竹锋 | 主任 |
现场调查人员、时间 | 倪建波、金嘉敏 2019-02-26 | |
采样、检测人员、时间 | 袁明、陈恩光、柳晓波 2019-02-26 至2019-02-28 |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根据本项目的工艺特点,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及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等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检测项目共2项,分别为:硫化氢、噪声。
根据检测结果:
本项目操作工岗位噪声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
(2)工作场所各工种接触的化学物质检测结果汇总见表4-6,工作场所化学因素结果具体详见附件1检测报告(编号:XDZW(Z)2019012)。
工作场所操作工岗位化学因素的检测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的要求。
本项目作业场所照度满足《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的要求。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通过分析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再经过现场调查、采样和检测,以及实验室的检测分析,结合国家有关的职业卫生法规、规范和标准,得出以下结论:
1)本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主要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低温。
2)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本项目行业分类为D-4511,天然气生产和供应,再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并结合使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本项目可定性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3)本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等标准的相关要求;
4)本项目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一定的防毒、防噪、防暑降温等防护措施,较好地控制了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
5)本项目应急救援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符合职业卫生的相关要求;
6)本项目作业人员接触的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水平符合要求;
7)本项目职业卫生管理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规定》(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等的规定;
本项目已采取了一定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企业对站内作业岗位配备了较齐全的个人防护用品,以降低工人实际接触的有害物质浓(强)度,且各项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能有效运行,因此,本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在采取了本评价报告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具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议:
(1)建设应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安排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做好需复查人员的复查工作。
(2)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预防突发有害气体等事件发生,演练应包括急性中毒,并不断对现有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定期更新。
(3)应规定如何保存,如防毒面具员工未佩戴时,应尽量密封保存,不能直接暴露于工作场所,否则会降低其使用寿命。
(4)应规定由专人对个体防护用品及现场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与教育,确保工人在作业时可以正确佩戴。
(5)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如防护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应及时进行检修。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6)及时更新、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台账。
(7)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8)如果本项目的生产工艺、产量发生变化时,职业病危害因素在时间和空间上也会同时发生变化,需另作评价。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报告自评审专家意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2019年4月26日,新昌县天然气有限公司组织了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人员,对《新昌县天然气有限公司大市聚LNG气源站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稿)》(编号:XD/ZP2019012号)(以下简称《控评报告》)进行评审。评审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工程概况和评价单位对《控评报告》的汇报,审阅了评价报告,经讨论形成如下评审意见:
一、总体意见
1、评价机构资质和能力符合;
2、《控评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3、《控评报告》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较全,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了分析与评价;
4、《控评报告》对建设项目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了分析、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措施;
5、《控评报告》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物料等描述较完整、准确;
6、《控评报告》对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分析与建议较合理,基本可行;
7、《控评报告》对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评价和建议基本符合要求;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准确,评价结论正确。
二、修改意见及建议
1、明确本次项目评价范围;
2、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与评价。
三、评审结论
评价单位应根据修改意见及建议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经专家组组长复核签字确认后通过。
职业病防护设施自验收意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2019年4月26日,新昌县天然气有限公司组织了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人员,对大市聚LNG气源站工程项目进行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验收,会议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孙梅主持。验收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工程概况及运行情况的介绍,以及评价单位对《新昌县天然气有限公司大市聚LNG气源站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稿)》(编号:XD/ZP2019012)的汇报,对生产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经质询与讨论,形成如下自验收意见:
一、总体意见
1、初步建立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2、建立较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的管理人员基本满足要求,职业卫生档案初步建立;
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要求;
5、职业病防护设施预算、管理、维护基本符合要求;
6、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经过职业卫生培训。
二、整改建议
1、增设防低温冻伤警示标识;
2、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三、自验收结论
自验收组建议同意通过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自验收,建设单位须按自验收组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管理措施进行整改。